行贿罪|王某斌因行贿罪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 二 )


后陈某利用职务便利 , 以某宏公司为某康公司和周某向某通小贷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 在获取贷款后 , 为感谢陈某的帮助和支持 , 王某斌给陈某装修陈某位于黔江区某某花园xx栋1-x的房屋 , 花去装修费用38.98万元 。
4.2012年的一天 , 被告人王某斌为了承接黔江区正阳新城开发的“某宏金龙名邸”小区的地勘与设计业务 , 找到时任某宏公司总经理陈某帮忙并承诺给予陈某好处费 。
后陈某利用职务便利直接将该项目的地勘和设计工程业务拿给王某斌做 。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 , 王某斌为感谢陈某的帮助和支持 , 在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现金5万元 。
5.2013年的一天 , 被告人王某斌为了承接黔江正阳街道“某宏上阳府”小区(后改名为“博爵中心”)的设计业务 , 找到时任某宏公司总经理陈某帮忙并承诺给予陈某好处费 。
后陈某利用职务便利直接将该项目的设计业务拿给王某斌做 。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 , 王某斌为感谢陈某的帮助和支持 , 在陈某的办公室送给陈某现金3万元 。
6.2013年的一天 , 被告人王某斌为了承接“某宏某某新都”项目的地勘业务 , 找到时任某宏公司总经理陈某帮忙并承诺给予陈某好处费 。
后陈某利用职务便利直接将该地勘业务拿给王某斌做 。
王某斌为了感谢陈某的帮助和支持 , 于2013年底2014年春节左右的一天 , 在陈某家中送给陈某现金5万元 。
7.2013年的一天 , 被告人王某斌找到时任某宏公司总经理陈某 , 让陈某给莫某某打招呼将某宏公司与莫某某挂靠的重庆某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峰公司”)合作开发的“某宏某某新都”的监理业务交给其做 。
后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向莫某某打招呼让王某斌做到了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
2014年底2015年春节左右的一天 , 王某斌为了感谢陈某的帮助和支持 , 在陈某家中送给陈某现金10万元 。
2018年8月21日 , 被告人王某斌被黔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组人员将其从黔江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带走接受调查 。
另查明 , 被告人王某斌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 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 , 经查证属实 。
认定上述事实 , 有经当庭举证、质证 , 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1.立案调查决定书 , 证实2018年8月20日重庆市黔江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王某斌立案调查 。
2.户籍信息 , 证明被告人王某斌系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3.到案经过 , 证实黔江区纪委监委在调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王某斌涉嫌行贿的问题线索 , 后于2018年8月21日黔江区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调查组将涉嫌行贿罪的王某斌从黔江区公安局经侦支队带离 。
4法人授权委托书 , 证实2010年8月20日 , 重庆某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显云委托周某为全权代理人 , 代理人就代理重庆市黔江区某宏大众家园开发项目事务所签署有关法律文书 , 均予以承认 。
委托期限:2010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20日 。
5.某宏公司调取的记账凭证、电汇凭证、收费凭证、承诺书等 , 证实某宏公司退某康保证金的具体情况 。
6.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 证实王某斌承接工程的情况以及结算情况 。
7.房产证、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银行转帐明细 , 证实王某斌于2013年4月23日收到周某转款80万元后 , 当天转王某1(该卡王某斌称系自己在使用)70万元 , 王某1于2013年4月23日给王某某转账57万元 , 王某某收到王某1的57万元以王某某先后共计转给湛某46万元 , 湛某先后共计转账转给陈某某38.98万元的事实 。
8.四方协议 , 证实2013年3月21日 , 重庆某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某在开发“某宏——大众家园B区”项目中 , 因缺乏资金向重庆市两江新区某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4000万元 , 并由重庆市某宏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
9.房地产联合开发合作协议书 , 证实2010年11月13日 , 甲方重庆市某宏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重庆某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开发“某宏——大众家园B区” , 约定乙方支付给甲方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 , 在此项目全部达到预售条件后 , 甲方可用商业用房按6000元/平方米做抵充 , 也可直接返还现金给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