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且看国企领导任志强贪腐面目( 三 )

任志强明知上述规定 , 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无视法律法规 。 2003年8月 , 任志强伙同他人将北京华远盈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20万元出借给浩利中心 , 用于投资华远旗下的公寓项目 。 浩利中心获利9200余万元 , 其中任志强个人获利1924万余元 , 税后实得1539万余元 。

2003年9月 , 任志强个人决定挪用浩利中心资金3000万元用于其本人在内的公司员工购买华远集团持有的浩利中心股权 , 使浩利中心变为任志强等人的自然人公司再用华远地产给浩利中心的分红款陆续偿还了这3000万元 。

2013年9月 , 任志强又决定将华远置业公司资金2000万元出借给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浩利中心) , 用于投资经营房地产项目 , 获利50万元 , 其中任志强个人获利10万余元 , 税后实得8万余元 。

任志强三次挪用公款数额共计6120万元 。 法院认为 , 任志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个人决定挪用华远盈都、华远置业以及含有国有股份的浩利中心款项 , 用于浩利中心个人股东使用 , 为其本人及员工股东谋取利益 , 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

此外 , 法院还查明 , 任志强在担任华远集团董事长、华远地产董事长及华远置业董事长等职务期间 , 违反规定 , 滥用职权致使国有控股企业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167亿余元 , 其中 , 国有股东华远集团财产损失5378万余元 , 任志强个人获利1941万余元 。

一套房装修数年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且看国企领导任志强贪腐面目。

向供应商索要装修款

华远作为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 与很多设备供应商有合作关系 。 赵某某便是其中一家设备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 。

法院查明 , 2004年至2014年间 , 任志强利用担任华远集团董事长、华远地产董事长、华远置业董事长的职务便利 , 为赵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在向华远地产及下属公司项目提供设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 为此 , 2012年至2017年间 , 任志强先后收受赵某某代为支付的房屋装修款共计125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