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且看国企领导任志强贪腐面目( 二 )

对此 , 时任华远置业财务总监的焦某某说 , 她向任志强汇报时 , 明确告知华远从没有给服务费的先例 , 这钱不该给余某 , 余某也仅仅是介绍了双方认识 , 并未参与洽谈及融资过程 , 第二次贷款过程更未参与 , 余某这钱挣得太容易了 , 但任志强仍同意支付 。

法院认为 , 任志强对于余某在华远置业两次贷款过程中未实际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明知 。 作为华远置业董事长 , 任志强同意向余某支付不应当支付的财务顾问费 , 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 该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

除了伙同儿子等人非法占有巨额公款之外 , 任志强将任职期间的1334万元超限薪酬在公司挂账 , 于退休后领取的行为也被法院认定为贪污罪 。

2008年5月 , 西城区国资委制定了《北京市西城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 对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实行限薪 。 任志强作为华远集团董事长 , 明知自己应按照《办法》规定的限额领取薪酬 , 在下属企业领取薪酬的超限部分应交回所在企业华远集团 , 由华远集团作为营业外收入 。 但华远地产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证实 , 任志强告诉他们 , 将自己的薪酬按照国资委限额上报 , 超出部分先挂公司账上 。

于是 , 2009年至2010年间 , 任志强利用担任华远集团董事长、华远地产董事长、华远置业董事长等职务便利 , 采取暂不领取薪酬超限部分 , 让公司财务人员将其超限部分薪酬以“应付任志强工资”科目在华远置业做挂账处理的方式 , 逃避上交义务 。 2015年退休后 , 任志强将做挂账处理的超限薪酬1334万余元非法占有 , 税后实得734万余元 。

挪用公款 滥用职权

为己谋利致国有控股企业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在法院认定任志强所犯四项罪名中 , 挪用公款犯罪开始时间最早 。

2002年9月 , 在华远地产股份制改革中 , 华远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员工共同投资成立了北京华远浩利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浩利中心) , 由浩利中心代员工入股北京市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作为员工的持股平台 , 西城区国资委明确要求 , 浩利中心不能有其他经营行为和投资活动 , 也不能与华远集团、华远地产等公司发生资金借出或借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