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低进高出、当掮客……隐藏在民间借贷中的权钱交易( 二 )


近年来 , 一些地方少数党员干部以本人或亲属名义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情况较多 , 扰乱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 , 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 , 容易引发“破窗效应” , 影响当地政治生态 。 浙江省委、省纪委监委专题立项对新型腐败问题进行调研 , 发现违规民间借贷现象较为突出 , 由此开展了领导干部违规借贷专项治理 。 去年以来 , 全省共处理违规借贷272人 , 涉及金额4.18亿元 。
为准确把握犯罪、违纪和合法之间的界限 , 在避免打击过宽的同时维护纪法权威 , 浙江省制定出台了《浙江省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规定(试行)》 , 明确了有关行为界定 , 用一把尺子衡量 。 《规定》明确 , 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参与民间借贷谋取私利 , 不得实施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关系 , 向他人出借资金并收取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利息 , 将从他人、银行或其他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金融及相关业务的法人、组织处取得的资金转借他人赚取利差 , 以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有偿担保费等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等七种行为 。
同时 , 该省建立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事项报告制度 。 参与民间借贷数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 或者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等情况 , 应在当年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填报 。
利用民间借贷等形式的“隐性腐败”较为突出
在一些市场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相对活跃的省份 , 利益主体多元化使得领导干部的从政环境较为复杂 , 违纪违法行为更加隐蔽 , 利用民间借贷等形式的“隐性腐败”较突出 。
党纪处分条例明确作出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规定 。 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即“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利 , 因何而来?有的长期违规参与和组织民间借贷活动 , 通过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利益;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借款人谋利;有的甚至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 , 变相搞行贿受贿……
看着民间借贷有利可图 , 但手里无款可借怎么办?
有人打起了贪污、挪用的主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原大队长麻珍德将“小金库”资金人民币40万元 , 加上自有资金10万元 , 以个人名义出借给管理服务单位 。 不到3年时间 , 麻珍德按照月利率2%收取42万元高额利息 。 与此同时 , 麻珍德利用职务便利 , 多次在通行证办理、危化品运输车辆违章处理方面为陈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 最终 , 麻珍德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
有人打起了以借为名索贿受贿的主意——浙江省常山县原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江明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管理服务对象沈某提出“借款”100万元 , 并出具借款人为“董某俊”(虚构人物)借条 , 沈某对江明表示不归还该笔借款也予以认可 。 调查发现 , 江明受贿的400余万元大部分是以借为名向其帮助过的管理服务对象索要的 , 事后出具所谓的“借条”也只是为了规避调查 。
有人打起了低进高出的主意——已被“双开”的浙江省江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金融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姜和平 , 在担任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期间 , 得知一些企业主向银行贷款到期后不能如期还贷、即使还贷也要续贷等消息后 , 嗅到了“商机” 。 于是 , 姜和平找朋友借钱 , 再高息借给企业主 , 赚取利差 。 5年内 , 他多次提供借款总计2410万元 , 获取利息91.02万元 。 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过程中 , 他还为企业主违规提供贷款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