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到底怎么回事?客户投资亏损51万,一审法院判决投资者跟公司"三七开"承担损失( 二 )


徐女士反映 , 她多次要求凯恩斯公司反馈该基金的相关信息 , 但无论是凯恩斯公司还是元普投资 , 都未披露过基金的投资取向、季报、半年报、年报和重大事项等情况 。
与此同时 , 徐女士发现投入的资金开始出现亏损 , 随后向凯恩斯公司询问 , 但凯恩斯公司对此也无法解释 。
2017年12月 , 凯恩斯公司同徐女士一起到元普投资了解情况 。 当日 , 徐女士给雷某发微信说:“我们的亏损是因为加了杠杆 , 保障优先级收益 , 这样对我们不公平 , 当初你们没有讲要加杠杆” 。
雷某则回复称:“他们的宣传资料也没有讲 , 后期的报告也没有披露 , 我们也不知道” 。
徐女士认为 , 凯恩斯公司对此存在过错 , 便多次与其沟通亏损责任承担事宜 , 凯恩斯公司则一再安抚 。
根据她与雷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 2018年3月31日 , 徐女士说:“上次元普定增基金和你及胡总(凯恩斯公司法人)达成保本加银行定期利息的承诺 , 麻烦你公司出一张承诺书 。 ”
雷某则在4月17日回复称:“我问了胡总 , 她说是她个人承诺 , 与公司无关 , 至于她个人 , 既然答应了就会信守承诺的 。 ”
8月2日 , “元普定增11号”基金期满结算 , 徐女士共到账108.5万元 , 本金亏损约51.5万元 。
两天后 , 雷某回复徐女士称:请示胡总后 , 胡总愿意就亏损部分按照她在公司的股份占比(33%)对应部分给你 , 公司直接在她每个月工资直接扣除 , 分半年支付 , 胡总的解释是投资本身是风险自担的 , 我们整个销售过程都是合法合规的 。
9月3日 , 徐女士收到了雷某支付的1万元 , 此后没有再收到任何款项 。 对于这1万元 , 凯恩斯公司在庭审中主张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 。
徐女士认为 , 凯恩斯公司、元普投资在销售基金时 , 故意隐瞒未尽到谨慎、诚实、信用、有效的管理义务 , 基金出现问题后还而恶意承诺、蒙骗、拖延时间 , 令投资者损失继续扩大 , 凯恩斯公司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 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
一审法院认定:损失赔偿责任三七开
据判决书 , 前海法院于2019年5月对该案进行立案 , 并分别在2019年8月、2020年7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 现已一审审结 。
法院认为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徐女士与凯恩斯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凯恩斯公司在推介、销售过程中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 , 是否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三、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 。
针对第一点 , 凯恩斯公司称 , 其既不是基金产品的管理人 , 也不是销售方 , 而是投资理财顾问 , 仅对徐女士及元普投资提供咨询服务 , 双方没有形成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
同时 , 凯恩斯公司也不认为自己是适格的被告 , 因为公司没有和徐女士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 , 未形成合同关系 。
对此 , 一审法院认为 , 徐女士整个认购过程都是在凯恩斯公司的服务下完成 , 因此其不仅仅提供咨询服务 , 还包括基金的销售 。 同时 , 徐女士通过凯恩斯公司提供的一系列服务进行投资 , 系出于其金融委托理财的需要 , 因此双方形成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
【投资|到底怎么回事?客户投资亏损51万,一审法院判决投资者跟公司"三七开"承担损失】至于凯恩斯公司在向徐女士推介、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 法院认为 , 应由凯恩斯公司举证证明 。 具体包括:了解客户的义务、了解产品的义务、风险告知说明义务、适当推介义务 。
其中 , 风险告知说明义务是适当性义务的核心 , 适当推荐义务则是建立在了解客户、了解产品的基础之上 。
法院认为 , 凯恩斯公司并未对徐女士作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未尽到了解客户的义务 , 基于“朋友关系”的了解 , 并不能免除其作为专业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金融产品时所负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