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到底怎么回事?客户投资亏损51万,一审法院判决投资者跟公司"三七开"承担损失


投资|到底怎么回事?客户投资亏损51万,一审法院判决投资者跟公司"三七开"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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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通过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购买私募基金 , 因为证券市场下行 , 本金亏没了三成 , 法院会怎么判?
2016年3月 , 在深圳前海凯恩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凯恩斯公司”)的推介下 , 徐女士购买了一款基金产品 , 认购金额为160万元 。 2018年基金期满结算时 , 本金亏损超过51万元 。 徐女士于是将凯恩斯公司告上法庭 , 请求判令其赔偿本金损失 , 并支付相应利息 。
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判决书显示 , 深圳前海法院一审认为 , 凯恩斯公司在向徐某推介、销售私募基金时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 , 对其投资损失存在过错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综合考虑双方陈述及现有证据 , 法院酌情确定损失的分担为“三七开” , 即:由徐女士承担30%的损失 , 由凯恩斯公司承担70%损失 。
一审法院认为 , 本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双方进行规则 , 可以使卖方机构认识到“卖者有责” , 也可以给投资者树立“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 。
通过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购买160万元私募基金
成立于2015年的凯恩斯公司 , 是一家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 , 注册资金达2.04亿元 , 法人为胡某 。
2016年3月 , 经凯恩斯公司工作人员雷某推介 , 徐女士购买了 “元普定增11号”基金 。 雷某既是凯恩斯公司中山分公司总经理 , 与徐女士也是朋友关系 。
“元普定增11号”的基金管理人则是上海元普投资 , 后者委托凯恩斯公司就该基金为投资者提供咨询 。 雷某向徐女士提供了基金推介资料 , 并向其介绍了该基金的情况 。
推介材料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安全性分析 , 基金通过风险对冲、择时买入、动态调整项目池来降低风险;二是指数保守走势、悲观走势与乐观情况下的收益测算 。

投资|到底怎么回事?客户投资亏损51万,一审法院判决投资者跟公司"三七开"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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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表示 , 推介材料中称可以“锁定定增折价带来的无风险收益” , 基于对凯恩斯公司作为专业投资机构所作分析的信任 , 以为该产品属于没有风险的定增基金 , 就算无法获利但起码也可以保本 。
此后 , 按照凯恩斯公司提供的《元普定增11号认购签约指引》 , 徐女士在3月10日向该基金募集账户转账161.6万元(含1.6万元认购费) , 附言“凯恩斯徐XX认购元普定增11号” 。
元普投资在收到认购款后 , 于3月底向徐女士出具了基金认购确认书 , 确认基金成立 , 基金存续期19个月 , 认购份额为160万份 。
值得注意的是 , 就凯恩斯公司是否对徐女士进行过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问题 , 双方说法不一 。 徐女士主张没有 , 凯恩斯公司主张有 , 双方提供了不同的证据 。
其中 , 徐女士提交的是她持有的基金合同 。 合同中关于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的部分 , 相关测试题目都没有勾选 , 仅在问卷落款处有她的签名 , 没有签署日期 。
而凯恩斯公司提交了一份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并称该证据来源于元普投资保管的基金合同 , 问卷内容与徐女士提交的问卷内容一致 , 但对测试题目均作了勾选 , 测试结果显示投资者得分为98分 , 属于积极型投资者 。 此外 , 该问卷落款处有徐女士的签名 , 签署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 。
不过徐女士对凯恩斯公司提交的问卷真实性不予认可 , 称其仅进行了签名 , 没有做相关的风险调查题目 , 勾选的内容均为他人所填 。
庭审中 , 凯恩斯公司承认 , 没有对徐女士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调查 , “徐女士和推介人员(雷某)是朋友关系 , 对其资产状况和投资习惯比较了解” 。
本金亏没51万 , 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元普定增11号”存续期间 , 看似顺利的投资发生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