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景儿爱财经|大发展还是暗淡收场?,DeFi( 三 )


刘磊律师认为当前社会中存在和流通的“数字货币”可以作出两种大的分类:一种是以国家信用为背书发行的数字货币 , 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 , 拟称之为“主权数字货币”;另一种是以社会信用为背书由私人发行的 , 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 , 但却被市场赋予了商品的属性 , 从而具有了财产价值和投资属性的虚拟货币 , 拟称之为“非主权数字货币” , 而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三种:其一、比特币 , 以太坊等拥有“去中心化”公链的数字货币;其二、USDT等以法币为锚定对象的数字货币 , 即稳定币;其三、ICO、IMO、STO项目产生的代币或通证(DeFi项目基于以太坊ERC-20的治理型代币应属于非主权数字货币的第三类“通证”) 。
刘磊律师进一步表示 , “通证”在境外多个国家的法律中 , 如美国证券法 , 可以扩大解释为“证券” , 所以 , 从理论上可以纳入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 但是 , 根据中国《证券法》 , 很难将通证解释为“证券” , 从而纳入中国《证券法》的调整范畴 。
作为近年来出现的资本市场新宠 , 通证俨然具备证券的众多特质 , 成为投资甚至投机、犯罪的工具;证券的投资属性 , 从诞生之初就具备“高风险”的特质 , 所以才有证券法的监管;而通证几乎具备证券的一切特质 , 其交易风险性远远大于证券 , 如项目真伪性难以核实、7×24小时永续交易、无涨跌幅限制等 。 然而 , 远远高于证券投资风险的通证 , 却游离在监管之外 , 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规制 , 进而沦为“韭菜的赌场” 。
最后 , 刘磊律师预测 , 我国政府相关机构可能“接下来针对‘通证’会有进一步明确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