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河南省林业局对关于解决我省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实践问题的提案答复


河南省林业局对“关于解决我省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实践问题的提案”答复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1230816号提案的答复
XXX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解决我省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实践问题的提案”(1230816号)已交由我局办理 。 经研究 , 现答复如下: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生态补偿制度 , 2004年实施以来 , 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 补偿(补助)标准逐步提高(2004年中央财政对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为5元/亩.年 , 后经多次调整 , 2017起国有林提高至10元/亩.年 , 2019年起集体和个人所有林提高至16元/亩.年) , 补偿规模稳步扩大 , 在保护国土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你在提案中所指出的问题 , 一些属于阶段性问题 , 目前已得到有效解决 , 如森林管护、不符合区划条件的公益林调出、补偿资金领取不便等;部分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 有的表现较为突出 , 如受财力所限补偿(补助)标准总体偏低 , 市、县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进展缓慢等 , 与广大林农的意愿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 随着生态补偿力度不断加大和探索实践的不断深入 , 这些问题将不断得到解决 。
生态补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
公益林|河南省林业局对关于解决我省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实践问题的提案答复
本文插图
【公益林|河南省林业局对关于解决我省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实践问题的提案答复】要内容 , 2015年以来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加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 , 对生态补偿制度进行了顶层设计 , 明确了各领域生态补偿的目标任务 。 根据中央、国务院部署 , 2016年10月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 其中明确了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任务:“健全林业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 完善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公益林核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管理办法,健全我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引导林农积极参与公益林保护建设 。 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 合理调整各级公益林建设布局,将石漠化地区逐步纳入公益林范围,扩大省级公益林面积,适时调整补偿标准,逐步建立市、县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2018年9月省政府印发的《森林河南生态建设规划(2018—2027)》确定:“根据各地情况 , 合理扩大公益林地面积 , 省级公益林地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扩大 , 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根据财力状况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 规划期内省级公益林管护面积翻一番” , 标志着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进入快速推进阶段 。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公益林划定、公益林保护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 为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 按照法律规定 , 我局正在起草制定河南省地方公益林划定、管理办法 , 全面修订完善管理制度体系 。
衷心感谢你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020年7月14日
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30816号提案
题目:关于解决我省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实践问题的提案
我国森林生态补偿从中央到地方均是以政府为主导 , 以财政支出为主要资金来源 。 根据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通知(财农[2004]169) , 我省也启动森林生态补偿制度 , 由财政统一安排补偿资金 , 补偿对象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 但是 , 在实践过程中 , 存在着对林农自主权重视不足、制度设计僵化森林管护不到位、激励难度大、农户满意度低等问题 , 生态补偿资金无法发挥其最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