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宪法和法律关于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五 )


28 、 《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 ,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29 、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 , 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 ,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
30 、 《 农业法 》
第八十三条 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 , 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
31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 , 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 , 设置提示标志 。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 , 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 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 ,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十五公里。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 , 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 , 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 , 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
注:以上内容选自我国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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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宪法和法律关于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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