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城帮”42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最高获刑25年!
【“府城帮”42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宣判最高获刑25年!】9月4日上午 , 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较为关注的被告人邓建福等4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
法院以被告人邓建福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 数罪并罚 , 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
以被告人 覃品贵等41人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奸罪、窝藏罪 ,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不等 ,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四万元至七万元不等 , 对部分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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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上世纪90年代末期 , 被告人邓建福、覃品贵、李寿玲开始伙同他人在武鸣实施犯罪活动 , 并逐步通过笼络同乡等方式发展成为犯罪团伙 。 2009年10月31日 , 由被告人邓建福、覃品贵共谋 , 被告人廖当贵等人参与实施的故意伤害原武鸣县公安局副局长梁某某的刑事案件在武鸣辖区造成恶劣影响 , 标志着以邓建福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组织的初步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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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 , 以邓建福为首的犯罪组织 , 逐步发展壮大 , 不断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 , 形成了以邓建福为组织、领导者 , 覃品贵、邓如耀、李寿玲、曾实祥为骨干 , 以廖当贵等37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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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犯罪组织不仅通过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 , 依托代理啤酒销售、承接土方工程、承包林地等经营活动获取巨大经济利益 , 还通过实施暴力犯罪胁迫群众、排挤竞争对手、插手他人经济纠纷、帮人追债等方式非法敛财不断壮大组织实力 。 为稳固组织 , 将部分收益用于组织人员聚会、娱乐消费、吸毒等 , 还用于资助逃跑、代为赔偿、支付生活费、组织成员旅游等 , 并收买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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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邓建福为首要分子的犯罪组织及该组织成员 , 在武鸣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 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10起 , 寻衅滋事8起 , 抢劫、故意伤害各6起 , 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各2起 , 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窝藏各1起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 为非作恶 , 欺压、残害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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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关系 , 邓建福等三名主犯到庭接受宣判 , 其他被告人在看守所同步远程接受宣判
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公职人员的庇护 , 打压竞争对手、控制当地啤酒销售市场 , 插手民间经济纠纷 , 为非作恶 , 称霸一方 , 使众多群众闻听“府城帮”名号而不敢报案 , 对武鸣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
法院认为
以被告人邓建福为首的42名被告人 , 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 人数众多 , 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 ,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 有组织地通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 或者通过承包山林、土方等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 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 , 为非作恶 , 称霸一方 ,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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