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拟建立谢绝来电平台:工信部拟建立谢绝来电平台 电话催收行业雪上加霜
_原始标题:工信部拟出招规范商业性短信息和电话:征求意见稿有这些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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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拟建立谢绝来电平台
“买车吗?贷款吗?买保险吗?办健身卡吗?”垃圾短信、骚扰电话让人不胜其烦 , 针对这一乱象 , 工信部拟出台新规 , 进行治理 。
近日 , 工信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该文件提出 ,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 , 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 ,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
针对通信短信息服务 , 2018年 , 工信部曾发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关于骚扰电话治理 , 工信部也于今年6月发布《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 , 要求呼叫中心业务管理加强准入管理、码号管理、接入管理、经营行为管理等 。
现行规定实行已久 , 为何垃圾短信、骚扰电话依然屡禁不止?此次《征求意见稿》又有哪些亮点?
独立电信分析师付亮告诉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 营销短信的利益链条其实很短 , 受益人(广告主)到实施者(发送信息的第三方)再到短信接收者(被骚扰者) , 骚扰电话链条类似 。
“运营商也在管理 , 比如提供号码识别服务、限制关停投诉多的号码、屏蔽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境外呼入号码等 , 但运营商作为企业 , 没有执法权 , 能采取的最严厉的措施就是销号 , 这种做法对真正的利益链条没有触及 , 另外 , 实施者可能是‘单兵游勇’ , 不管是现行办法 , 还是《征求意见稿》都没有针对这部分人 。 ”付亮说 。
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
据了解 , 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工信部结合前期实践经验 , 对《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而成 , 并新加入对语音呼叫服务的规定 。
现行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 ,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 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 , 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 用户未回复的 , 视为不同意接收 。 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 , 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 。
通信业专家陈志刚向澎湃新闻采访人员介绍:“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 , 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 ,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 是目前行业对垃圾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 , 也是现行办法的要求 , 《征求意见稿》对这一原则进行了重申 。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 , 在《征求意见稿》稿中 , 措辞更加明确 , 用户未明确同意的 , 视为拒绝 。 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 , 应当停止 。 关于确保有关用户已同意或请求接收的同意凭证 , 《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要求保留用户同意凭证至少五个月 。
在付亮看来 , 市场营销需求确实存在 , 一些商家自己或者通过第三方发送商业性短信或电话来获得客户 , 但真正能让用户“明确同意”的比例很低 。 比如 , 有人在电商网站购买了商品 , 然后该手机号码会持续收到营销信息 , 这种情况并未经过用户“明确表示同意” 。 另有一些App , 在用户协议里勾选即代表同意接收短信、电话、邮件的条例 , 用户若不勾选 , 就无法注册App 。
如何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的商业性电话?《征求意见稿》提出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预警监测、大数据研判等机制 , 通过合同约定和技术手段等措施来防范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发送短信息或拨打电话的 ,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行为 , 可视情况限制向其提供新增通信资源或暂停相关服务 。 相关记录应予以保存并提供申诉途径 。
“电话和短消息都是‘点对点’传播模式 , 预警和大数据是基于模糊的规则 , 面对规范化场景 , 会有一定的骚扰过滤作用 , 这种做法也通常用于接收端 。 但在发送端 , 运营商本身没有执法权 , 只能依据“合同约定”等执法 , 可能存在既没能力 , 也无足够动力的情况 。 ”付亮指出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可视情况限制向其提供新增通信资源或暂停相关服务的措施也显得很轻微 , 与对方违规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并不符 , 遏制营销骚扰电话依然需要重罚违规 。
情节恶劣的 , 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值得关注的是 ,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
在现行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 , 若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商业性短信息管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若违反商业性短信息和商业性电话管理相关条例的 , 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 予以警告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向社会公告;情节恶劣的 , 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回收相应码号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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