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可以继续评标吗?


本文分析了“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是否“否决所有投标”的相关争议 , 为评标过程中的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
在招投标实践中 , 经常遇到“评标委员会在否决不合格投标后 , 使得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情况下 , 不再继续评标 , 而是直接否决所有投标并重新招标 。 本文从法规及现实角度论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继续评标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 以期减少无谓流标 , 提高招标效率 , 节约社会成本 。
一、认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招标失败的缘由
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可以继续评标吗?
本文插图
笔者长期从事一线招标管理工作 , 曾经十分坚定地认为 , 开标后 , 只要有效投标被否决到不足3个 , 整个招标就宣告失败 。 细想之下 , 笔者之所以有此观点:
一是因为《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有相应规定 , “投标人少于3个的 ,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 “投标人少于3个的 , 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 把“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等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 , 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
二是因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这想当然地给“有效投标被否决到少于三个 , 整个招标项目就宣告失败”找到了法规依据;
三是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在招标采购中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 想当然地套用《政府采购法》来约束非政府采购项目 。
【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可以继续评标吗?】一些评标专家、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招标项目就失败”的认识 , 也多是源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影响 。
二、“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继续评标的可行性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 , 需要继续评标的障碍 , 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认识问题;二是怕担责任 。
1“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招投标阶段 , “投标人少于3个”发生在投标截止时 , 法律规定不得开标 , 应当重新招标 。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发生在评标中 , 它的前提是有了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至少三家投标人 , 并且经过了开标环节 , 进入到评标过程 ,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是因否决不合格投标造成的 , 而不是递交投标的个数 , 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
另外 , 两种情况的认定主体也不同 , 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主体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 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 。
2“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是招标失败的充分条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很明显 , 这里“否决全部投标”应同时具备两个前提 , 一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 , 二是出现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后果 。
若只具备前一项 , 构不成否决全部投标的充分条件 , 而应该继续评审 。 而且在“否决全部投标”前用的措辞是“可以” , 从法律术语角度讲 , 这是授权性的规范 , 表示某种行为法律规定可以为 , 也同时允许可以不为 , 要由被授权者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 这与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必须”等强制字眼有明显区别 。
3“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意味着缺乏竞争性
许多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就意味着“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 这是一个认识误区 。 首先要明白 , 一是投标人的竞争是在投标截止前形成 , 而不是在评标过程中 , 既然能够开标 , 投标竞争数量就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投标人的竞争 , 是与它所在的市场竞争 , 而不是与一两个特定的投标人竞争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正常情况下 , 某个投标人不可能知道其他投标人信息 , 它只能根据市场情况 , 结合自身实力参加投标竞争 , 因此 , 即便只有一个有效投标 , 它也是带有竞争性的 , 只是竞争性的强弱 , 需要评审后才能决定;三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是因否决不合格投标造成的 , 实际前来投标的可能有十多家单位 , 或因招标条件苛刻、不合理 , 或因投标中缺签字、盖章、有漏项、忘带资质原件等情况被否决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 , 实事求是地说 , 这样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 。 另外 , 《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也有这样的规定 , “缺乏竞争性不应仅仅以投标人的数量来确定 。 如果招标广告的刊登令人满意 , 而所报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合理的 , 即使只有一份投标书 , 招标过程也可以被认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