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银行作何反应?,参考LPR四倍判决背后:贷款利率“峰值”再引争议

一起发生在民间借贷盛行的温州的最新司法判决案例 , 在近日吸引了银行业广泛关注 。 在这起案例中 , 法院判决银行采取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中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来收取贷款利息 。 由此 ,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也陷入争议 。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多方采访获悉 , 当前很多银行信用卡透支利率都超过这一上限 , 不过基于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指示 , 银行内部保持观望 , 对于利率调整“按兵不动” 。 业内认为 , 长期看 , 监管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利率调整可能性比较大 , 上述判决已然代表了一定趋势 , 并可能成为更多判例的依据 。
北京商报|银行作何反应?,参考LPR四倍判决背后:贷款利率“峰值”再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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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银行按四倍LPR计算利息
据媒体报道 , 近日裁判文书网上挂出一则《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304民初3808号》判决书 , 在该判决书中 , 关于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银行主张按月利率2%(即以年化利率24%)向逾期借款人收取利息的请求遭到法院驳回 , 法院判决利率参考了银行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即年化利率15.4%)进行计算 。
根据案例介绍 , 该案件中《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 , 原告银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 如不服判决 ,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
该文书挂网不久便被撤下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工作人员向北京商报采访人员证实了该案法院已经进行了判决 , 不过未表示是何原因撤回文书 。
有业内律师人士对北京商报采访人员表示 ,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司法文书应当公开的规定 , 法律文书不管有没有生效 , 应当公开是原则 。 “很多案件 , 判决书一出来就公开了 , 现在撤下来 , 可能是因为这个判决对实务界影响比较大 , 法院不想陷入社会各界的议论之中 , 所以采取了技术上暂时撤回的措施 。 ”
【北京商报|银行作何反应?,参考LPR四倍判决背后:贷款利率“峰值”再引争议】今年8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自当日起施行 。 《规定》明确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本案是自8月20日后 , 行业首例出现的金融机构参考这一标准进行判决的情况 , 一时引起广泛的舆论关注 。 对于此案 , 目前平安银行未对北京商报采访人员进行正面回应 。
争议:金融机构是否适用?
对于此案业内有两大关注焦点 , 一是利率红线新司法解释是否应“溯及过往”?二是金融机构是否应当适用《规定》?
关注焦点之一 , 金融借贷纠纷是否应“溯及过往” , 即本案贷款期限发生在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 , 起诉时间在2020年7月14日 , 均发生在《规定》之前 , 是否应当适用《规定》?
这一疑问在新规中已经有了依据解答 , 《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 , 《规定》施行后 , 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适用《规定》 。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 , 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
也即该案中 , 发生在2017年的借贷 , 是可以参照原告2020年7月14日起诉时LPR四倍(15.4%)确定上限的 。
抛开“溯及过往”的问题 , 业内关注焦点之二也是目前最具争议的问题 , 即《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民间借贷 , 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何会按此标准判决?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规定》第一条明确 , “《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 ,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规定》 。 ”由此 , 有观点认为 , 银行贷款应不受四倍LPR的限制 , 还应执行以往24%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