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号|两高一部发布七个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赵宇案等入选( 五 )


2. 处理结果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建伟持刀捅刺彭某某等人 , 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是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主要原因 ,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被告人杨建平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杨建伟的行为系防卫过当 , 具有自首情节 , 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 据此 ,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建伟有期徒刑四年 , 并宣告被告人杨建平无罪 。
3. 典型意义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 , 引发打斗 , 特别是一方事先准备工具的 , 究竟是防卫行为还是相互斗殴 , 准确界分存在一定困难 。 司法适用中 , 要注意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 , 以准确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
第一 , 正当防卫必须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 。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正当防卫的意图既包括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 也包括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 本案中 , 彭某某返回现场用手指向杨建平 , 面对挑衅 , 杨建平未予理会 。 彭某某与杨建伟发生打斗时 , 杨建平仍未参与 。 彭某某等四人持洋镐把围殴杨建伟并将其打倒在地 , 致其头部流血 , 双方力量明显悬殊 , 此时杨建平持刀刺向彭某某 。 杨建平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杨建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 , 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 彭某某被刺后逃离 , 黄某等人对杨建伟的攻击并未停止 , 杨建平继续追赶彭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 综上 , 杨建平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第二 , 妥当界分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 。 实践中 , 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双方相互打斗 , 具有互殴的形式与外观 。 二者界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具有防卫意图还是斗殴意图 。 本案中 , 彭某某与杨建伟兄弟二人并不相识 , 突发口角 , 彭某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时 , 杨建伟回应“那你来打啊” , 该回应不能认定杨建伟系与彭某某相约打斗 。 行为人为防卫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 , 准备防卫工具的 , 不必然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 杨建伟在彭某某出言挑衅 , 并扬言报复后 , 准备刀具系出于防卫目的 。 彭某某带人持械返回现场 , 冲至杨建伟家门口拳击其面部 , 杨建伟才持刀刺向彭某某胸腹部 , 该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
第三 , 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以准确认定防卫过当 。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 缺一不可 。 本案中 , 彭某某空手击打杨建伟面部 , 杨建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 , 却持刀捅刺彭某某胸、腹部等要害部位 , 杨建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杨建伟的防卫行为并非制止彭某某空手击打的不法侵害所必需 , 从损害后果看 , 彭某某要害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杨建伟所致 , 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 杨建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属于防卫过当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具体而言 , 杨建伟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主观上持故意 , 但对于造成死亡结果系过失 , 故对其防卫过当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作出评价 。
第四 , 妥当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 , 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 , 以确保刑罚裁量的准确和公正 。 本案中 , 杨建伟的防卫行为过当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对其减轻处罚 , 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 。 杨建伟明知他人报案 , 仍在案发现场等待 , 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成立自首 。 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 ,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建伟有期徒刑四年 , 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 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