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号|两高一部发布七个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赵宇案等入选( 二 )


二、盛春平正当防卫案
——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1. 基本案情2018年7月30日 , 传销人员郭某(已判刑)以谈恋爱为名将盛春平骗至杭州市桐庐县 。 根据以“天津天狮”名义活动的传销组织安排 , 郭某等人接站后将盛春平诱至传销窝点 。 盛春平进入室内先在客厅休息 , 郭某、唐某某(已判刑)、成某某等传销人员多次欲将其骗入卧室 , 意图通过采取“洗脑”、恐吓、体罚、殴打等“抖新人”措施威逼其加入传销组织 , 盛春平发觉情况异常予以拒绝 。 后在多次请求离开被拒并遭唐某某等人逼近时 , 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予以警告 , 同时提出愿交付随身携带的钱财以求离开 , 但仍遭拒绝 。 之后 , 事先躲藏的传销人员邓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已判刑)等人也先后来到客厅 。 成某某等人陆续向盛春平逼近 , 盛春平被逼后退 , 当成某某上前意图夺刀时 , 盛春平持刀挥刺 , 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 , 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 , 致心脏破裂 。 随后 , 盛春平放弃随身行李趁乱逃离现场 。
当晚 , 传销人员将成某某送医院治疗 。 医院对成某某伤口进行处治后 , 嘱咐其回当地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 同年8月4日 , 成某某出院 , 未遵医嘱继续进行康复治疗 。 同年8月11日 , 成某某在传销窝点突发昏迷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 经法医鉴定:成某某系左胸部遭受锐器刺戳作用致心脏破裂 , 在愈合过程中继续出血 , 最终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 。
2.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以盛春平涉嫌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盛春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 作出不起诉决定 。
3. 典型意义通常认为 , 成立正当防卫 , 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五个条件 。 本案在诸多方面 , 对于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 。
第一 , 关于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 , 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 , 也包括违法行为 。 就本案而言 , 本案案发开始时和案发过程中盛春平并不知道成某某、郭某等人是传销组织人员 , 也不了解他们的意图 。 在整个过程中 , 盛春平始终不能明确认识到自己陷入的是传销窝点 , 甚至以为对方要摘自己的器官 , 其感受到人身安全面临不法侵害是有事实根据的 。 而且 , 盛春平进入传销窝点后即被控制 , 随着成某某、郭某等人行为的持续 , 盛春平的恐惧感不断增强 。 盛春平到桐庐是和郭某初次见面 , 且进入郭某自称的住处后 , 盛春平提出上厕所、给家里人打电话 , 均被制止 , 此时其已经感觉到了危险 。 之后一名陌生男子不断劝盛春平进入里面房间 , 而里面又出来一名陌生男子 , 盛春平感觉到危险升级 , 拒绝他们靠近 。 而后房间内又出来三名陌生男子逼近 , 对盛春平而言 , 不断升级的危险不仅客观而且紧迫 。 盛春平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警告阻吓不法侵害人无效后 , 精神紧张状态进一步增强 。 传销人员不断逼近 , 成某某上前夺刀 。 从当时情境看 , 盛春平面临客观存在且威胁、危害程度不断升级的不法侵害 , 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
第二 , 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 , 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 本案中 , 传销组织得知盛春平来杭后 , 一边指令郭某前去接站诱进 , 一边准备实施以恐吓、体罚、殴打和长期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抖新人”措施威逼盛春平加入传销组织 , 系正在进行的有组织侵害行为 。 盛春平进入案发现场后 , 即遭多人逼近实施拘禁 , 其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 , 警告阻吓传销人员放其离开 , 而传销组织人员反而增加人手进一步逼近 , 侵害手段不断升级 。 由此可见 , 本案中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正在进行 , 且危险程度不断升级 , 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