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号|两高一部发布七个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赵宇案等入选( 四 )


2. 处理结果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害人容某乙等人酒后滋事 , 调戏被告人陈天杰的妻子 , 辱骂陈天杰 , 不听劝阻 , 使用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天杰 。 陈天杰在被殴打时 , 持小刀还击 , 致容某乙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某轻微伤 , 属于正当防卫 ,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
3. 典型意义第一 , 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 。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 , 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 。 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 , 引发打斗的 , 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 , 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 , 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 本案中 , 陈天杰在其妻子孙某某被调戏、其被辱骂的情况下 , 面对冲上来欲对其殴打的周某某 , 陈天杰也欲还击 , 被孙某某和刘某甲拦开 。 陈天杰在扶劝架时被推倒在地的孙某某时 , 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 , 继而持械殴打陈天杰 。 陈天杰持刀捅伤被害人时 , 正是被容某乙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 。 因此 , 陈天杰是在其妻子被羞辱、自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与妻子的尊严、保护自己与妻子的人身安全 , 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 , 其行为属于防卫而非斗殴 。
第二 , 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 。 本案还涉及特殊防卫适用的相关问题 。 有观点提出 , 从双方关系和起因、容某乙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 , 容某乙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根据刑法规定 , 不能要求只有在不法侵害已经对人身安全实际造成严重危害时才能进行特殊防卫 , 在不法侵害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特殊防卫 。 本案中 , 容某乙等人持械击打的是陈天杰的头部 , 是人体的重要部位 , 在陈天杰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致头部轻微伤 , 钢管打到安全帽后滑到手臂 , 仍致手臂皮内、皮下出血 , 可见打击力度之大 。 在当时的情形下 , 陈天杰只能根据对方的人数、所持的工具来判断自身所面临的处境 。 容某乙、纪某某、周某某三人都喝了酒 , 气势汹汹 , 并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 , 在场的孙某某、刘某甲都曾阻拦 , 但孙某某阻拦周某某、刘某甲阻拦纪某某时均被甩倒 。 而且 , 陈天杰是半蹲着左手护住其妻孙某某、右手持小刀进行防卫的 , 这种姿势不是一种主动攻击的姿势 , 而是一种被动防御的姿势 , 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厘米左右的小刀 , 只要对方不主动靠近攻击就不会被捅刺到 。 综上 , 应当认为本案符合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 , 陈天杰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第三 , 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 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 , 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 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 本案中 , 击打到陈天杰头部的虽然只是纪某某 , 但容某乙当时也围在陈天杰身边 , 手持钢管殴打陈天杰 , 亦属于不法侵害人 , 陈天杰可对其实行防卫 。 当时陈天杰被围打 , 疲于应对 , 场面混乱 。 容某乙等人持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主动攻击陈天杰 , 严重侵犯陈天杰、孙某某的人身权利 。 此时 , 陈天杰用小刀刺、划正在对其围殴的容某乙等人 , 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 属于正当防卫 。
四、杨建伟故意伤害、杨建平正当防卫案
——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分1.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建伟系被告人杨建平胞弟 , 住处相邻 。 2016年2月28日中午1时许 , 杨建伟、杨建平坐在杨建平家门前聊天 , 因杨建平摸了经过其身边的一条狼狗而遭到狗的主人彭某某(殁年45岁)指责 , 兄弟二人与彭某某发生口角 。 彭某某扬言要找人报复 , 杨建伟即回应“那你来打啊” , 后彭某某离开 。 杨建伟返回住所将一把单刃尖刀、一把折叠刀藏于身上 。 十分钟后 , 彭某某返回上述地点 , 其邀约的黄某、熊某某、王某持洋镐把跟在身后十余米 。 彭某某手指坐在自家门口的杨建平 , 杨建平未予理睬 。 彭某某接着走向杨建伟家门口 , 击打杨建伟面部一拳 , 杨建伟即持单刃尖刀刺向彭某某的胸、腹部 , 黄某、熊某某、王某见状持洋镐把冲过去对杨建伟进行围殴 , 彭某某从熊某某处夺过洋镐把对杨建伟进行殴打 , 双方打斗至杨建伟家门外的马路边 。 熊某某拳击 , 彭某某、黄某、王某持洋镐把 , 四人继续围殴杨建伟 , 致其头部流血倒地 。 彭某某持洋镐把殴打杨建伟 , 洋镐把被打断 , 彭某某失去平衡倒地 。 杨建平见杨建伟被打倒在地 , 便从家中取来一把双刃尖刀 , 冲向刚从地上站起来的彭某某 , 朝其胸部捅刺 。 杨建平刺第二刀时 , 彭某某用左臂抵挡 。 后彭某某受伤逃离 , 杨建平持刀追撵并将刀扔向彭某某未中 , 该刀掉落在地 。 黄某、熊某某、王某持洋镐把追打杨建平 , 杨建平捡起该刀边退边还击 , 杨建伟亦持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参与还击 。 随后黄某、熊某某、王某逃离现场 。 经法医鉴定 , 被害人彭某某身有七处刀伤 , 且其系被他人以单刃锐器刺伤胸腹部造成胃破裂、肝破裂、血气胸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 另杨建伟、黄某、熊某某均受轻微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