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中|最高法民间借贷新规下首个司法判决出炉:以名义利率超15.4%判定是否踩“红线”,高利贷“魔鬼”藏在还款方式中

每经采访人员:张卓青 每经编辑:向江林
近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首个案例 。
最高法于8月20日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为利率上限划定了新的红线 , 设定为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目前为15.4%) 。
《每日经济新闻》8月24日报道《民间借贷新规有漏洞?机构称钻空子仍能做出70%的高利贷 , 魔鬼就藏在还款方式 , 金融小白当心!》 , 文章指出 , 民间借贷新规或有漏洞 , 如果出借人在还款方式上隐藏“魔鬼” , 在分12期的产品中 , 采取前3期偿还全部本金 , 后9期等额还少量资金的方式 , 可以做出年化实际利率达70%的借贷产品 , 但是名义利率仍然符合民间借贷新规的上限规定 。 报道刊发后 , 在业内产生广泛的影响 。
采访人员发现 , 在8月26日公布的这批案例 , 其中一个竟然是第一期还款总金额就达借款本金总额的一半 。 那么法院判决时有没有考虑分期还款这个“魔鬼”呢?
借贷经过:借40万 , 还70万 , 本息分2期还
《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人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8月26日发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 , 其中一份依据最高法新规审理的判决书 , 恰恰涉及分期还款 。
这是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对董金平与陈俊宏、袁敏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我们先来看看案件借款及还款经过 。
1、借款40万 , 约定利息30万
2018年6月13日前后 , 被告陈俊宏向原告董金平借款40万元 , 根据二者的《借条》约定 , 借款总利息为30万元 。
2、约定借款期限:
超过1.5年(2018年6月13日-2019年12月31日)
3、约定还款方式
本息分两期付:
第一期 2018年底付20万元整;
第二期 2019年12月31日付50万元整 。
4、还款结果
2019年1月30日(第一次还款日) , 陈俊宏向董金平还款20万元(其中有4万元系用董金平丈夫欠陈俊宏的4万元进行冲抵) 。
2020年6月4日(第二次还款日) , 陈俊宏再还董金平5万元 。
其余借款本息未能及时偿还 。
为此 , 原告董金平将陈俊宏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陈俊宏及其前妻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 , 并从2019年8月1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 审理中 , 董金平陈述陈俊宏还款16万元已按年利率36%冲抵截止到2019年8月1日的利息 。
在这一案中 , 对于借贷事实和本金的认定都不是什么难事 , 但是作为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新规8月20日出台后首个判决案例 , 本案中对于借贷利率的认定以及之后应还本息的计算就变得很有意义 。
那么 , 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计算的?
年化利率按名义利率算 实际利率高得多
首先 , 在当事人借款利率是否超出民间借贷利率新红线的问题上 , 法院认为 , 陈俊宏在《借条》中约定“总利息30万元” , 经折算自借款之日(2018年6月13日)起至约定的最后一次还款之日止的年利率为49.14% , 已远远超出年利率15.4%的规定 , 超出的利息约定无效 。
我们可以看到 , 在此案中 , 宜昌市夷陵区法院得出借款年利率为49.14%的结论 , 是适用了最高法司法解释中采用的名义利率计算方法 , 即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 ,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总和/(最初借款本金*实际借款天数/365天) 。
以这一口径计算的年化利率为名义利率 , 仍有漏洞 , 即还款方式中仍会隐藏魔鬼:采用分期还款后 , 实际利率是远远高于这一名义利率的 。
实际上 , 在金融学里存在两种利率口径 , 一种是名义利率 , 它是用实际支付的利息总和 , 除以最初放款的金额 , 再根据放款的期限测算年化 。 也就是最高法司法解释中采用的利率算法 。
另一种是实际利率 , 与名义利率的区别是需要减去已还掉的本金后再计算剩余本金的利息 , 即当期利息的计息基数是剩余贷款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