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众海外咨询|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条件之评审解析

在美国移民项目中 , 美国杰出人才移民属于美国职业移民中的第一优先类别中的第一类 , 申请人需要满足其中十项标准中的三项才有条件申请 , 上一篇用很大的篇幅主将了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案件中的核心——独特价值 。 今天这个条件——担任评审比较简单易懂 , 我们一起来看看 。
赢众海外咨询|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条件之评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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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曾经以个人或组员身份担任评委 , 对其专业领域或其他相关领域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 。
移民局认为一个人若是在行业内的成就达到了杰出的地位 , 那么他的专业能力必然已经获得了行业内的认可 , 他就可能被邀请去评审同行的工作 。 比如作为某个国家级的年会、研讨会的评委 , 或者是某杂志的特邀审稿人等等 。
I-140备忘录指出 , 如果要证明申请人满足这个条件 , 申请人不但必须证明其受邀在其专业领域或相关领域评审其他人的工作 , 而且必须要证明实际参与并完成了该项评审工作 。
例如:学术期刊的编辑对申请人发来了邀请函 , 邀请申请人对某篇论文进行评审 , 在这种情况下 , 申请人不但要提供期刊发出的邀请函作为证据材料 , 同时还要提供已完成了对该论文评审的证明 。
再比如:博士学位评审委员会的会员 , 不能只是提供材料证明自己有这个评审的权利 , 还要提供资料证明他实际完成过相关的评审工作 , 比如:审定了某博士论文的答辩满足了或是没有满足博士学位的要求 。
申请人如果要申辩自己符合第4个申请条件 , 除了要证明曾受邀担任评审&完成了评审工作 , 还需证明受邀去参加的评审活动或受邀去审稿的杂志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
举个例子 , 【受邀担任过《Nature》的审稿人】和【受邀担任过某大学学报的审稿人】相比较而言 , 很显然 , 担任《Nature》的审稿人才是证明申请人符合第4个条件的充分有力的证据 。
如果主张这一条件 , 呈请人不但需展示出受邀在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审评其他人工作 , 还要证明实际参与和完成了该评审工作 , 因为美国移民局对这一条件的审核正式将重点放在是否申请受益人真正已经完成对业内同行的工作进行评审 。
例如学术期刊的同业互查 , 不但要提供由期刊发出邀请评审他人论文的邀请信 , 同时还要提供已完成该论文评审工作的证明 。
另一个例子是对博士学位评审工作 , 不但要提供作为博士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且有权最终决定答辩人论文是否满足博士学位要求的证据 , 还要提供学校或系里的材料 , 证明申请受益人实际完成了相关评审工作 , 授予或拒绝了他人的博士学位 。 顺便说一下 , 博士以下学位评审不符合此条的证据标准 。
【赢众海外咨询|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条件之评审解析】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第四个条件申请人曾经以个人或组员身份担任评委 , 对其专业领域或其他相关领域的作品进行评审鉴定对于科学领域的申请人来说是比较容易达到的 。 为了积攒审稿量 , 也可以主动去跟杂志社申请审稿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