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不可“只售不租”!《广州市停车场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 )


车主不遵守规定的 , 停车场经营者予以劝阻 , 对不听劝阻的 , 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 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各部门逐步建立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 , 车主违规停车行为可能产生信用记录 , 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城市道路泊位逐步纳入政府统一管理
根据《条例》规定 , 从10月1日起 , 广州市城市道路泊位逐步实行政府直接监管 。 其中 , 中心六区(指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海珠区、黄埔区)的城市道路泊位由市交委负责管理 , 外围五区的城市道路泊位由属地区交通部门进行管理 。
据了解 , 10月1日《条例》实施后 , 中心六区目前262条城市道路泊位将由市交委结合经营合同期限逐步接管 , 实行政府“直接监管” 。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 , 市交委已委托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承担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 按照《条例》赋予职责查处违规损坏泊位设施、占用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等问题 , 维护正常停车秩序 。
新建停车场:多种措施突破鼓励投资
据了解 , 《条例》规定 , 对经营性停车场实施事后备案的方式 , 经营性停车场只需向所在区交通部门报备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停车泊位类型和数量、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等必要资料 , 进一步简化了停车场开业要求 。
据了解 , 市交通部门已经组织完善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工作指南 , 自10月1日起 , 各区交通部门开始受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 。
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和鼓励发展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上 , 《条例》规定了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 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符合特定条件的地下停车库不计入容积率等鼓励措施 , 据了解 , 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加快广州市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 将为公共停车场建设提供优惠政策和宽松环境 。
另一个重大突破是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政策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 还规定对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 在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的重大政策突破 。
此外 , 《条例》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落实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