垚众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一例因药物过敏患者死亡,导致医院赔偿90余万元的案例
【摘要】患者詹某因发热、咽痛到被告x医院就诊 , 入院诊断为发热查因 , 喉头水肿? 。 治疗当天詹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抢救无效死亡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未行鉴别诊断 , 未考虑患者存在药物过敏致喉头水肿的可能性 , 未能及时停用相关药物 。 未能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 在患者出现喉阻塞三度、四度时 , 未及时行气管切开或环甲膜穿刺 , 存在过错 。 应承担85%的赔偿责任 , 赔偿923796.2元 。
【关键词】医疗纠纷 , 药物过敏 , 气管切开 , 喉头水肿 , 鉴别诊断
本文插图
一.基本案情
患者詹某于2015年11月27日因“发热、咽痛、右颜面肿痛、声沙1天”到被告x医院就诊 , 于同日被收入院 , 入院诊断为:①发热查因:急性扁桃体周围炎、右面部丹毒、脓毒血症?②喉头水肿?入院后使用抗感染、地塞米松激素冲击、雾化表面激素及庆大霉素、面罩吸氧、退热、补液、能量支持等对症、支持治疗 。
同日12:45詹某突然出现呼吸困难、烦躁、口唇、肢端发绀、呼之不应、吸气性呼吸困难、心电监护示心率120次/分 , 血氧饱和度下降65% , 血压115/55mmHg,双肺呼吸音微弱等症状和体征 , 被告x医院对詹某抢救至当日17:50宣布其临床死亡 。 当日 , 被告和原告均在场的情况下 , 对有关病历和药品进行了封存 , 并由原告被告盖章签名确认 。
二 .医方观点
本案事发突然 , 但被告已及时实施了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行为 , 因此不存在过错 。 原告控诉掺杂着太多的主观臆断 , 缺乏事实、科学和法律依据 。 考虑到原告因难以预料的意外而痛失亲人 , 故情绪激动所致误解在所难免 , 可理解并值得同情 。
但责任的承担以义务的违反为先决条件 , 被告已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 故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 本案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 因此原告应对其诉状中的一系列指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而本案涉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医疗技术问题 , 同时原告因缺乏必要的临床医学知识 , 加上痛失亲人、情绪激动而产生太多的主观臆断 , 故不能承担起必要的举证责任 。 因此 , 原告需要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以提供必要的证据 , 不然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三 .患方观点
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 , 没有尽到医者应尽的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 存在严重违反诊疗规范、未严格遵守查对制度 , 为患者注射青霉素或舒普深前未进行皮试 , 鉴于药品封存箱中有一袋滴完的药物舒普深 , 而病历没有对应的用药记录 , 故被告处护士打错针 , 为詹某注射的第1瓶药品 , 即病情发生急剧变化时正在注射的药品是舒普深的可能性大 。
但因为被告的青霉素医嘱有护士签名 , 且在詹某死亡后青霉素医嘱也未见按常规取消 , 所以也不排除护士错误注射青霉素的可能 , 被告在患者有明显的药物过敏性休克时误诊 , 紧急状态下未按照抢救流程及时进行抢救 , 错失了挽救患者生命的“黄金时间” 。
使用急救药品的时机、剂量错误 , 胸外按压部位、手法错误及动作粗暴致患者多处肋骨骨折等过错 , 直接加重了患者的病情 , 并最终导致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 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整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和无以复加的精神痛苦 。
四.鉴定 意见
根据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 詹某符合因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 。 医方x市x区x医院对患者詹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及不足 。 医方x市x区x医院对患者詹某诊疗行为中的过错及不足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原因力为主要因素(过错参与度61%-90%)(供法院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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