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网站|工信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三 )


电信管理机构应综合考虑短信息内容、发送范围、发送频次、发送总量、用户接收意愿等因素 , 视情况协调相关企业发送 。 对于不宜以公益性短信息形式发送的 , 电信管理机构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相关情况和理由 。 工作宣传类短信息不纳入电信管理机构协调发送范围 ,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发送具有短信息特征的公益性信息 , 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五章 用户投诉
第二十九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 公布有效、便捷的联系方式 , 受理并处置短信息、语音呼叫服务中涉及本单位的投诉 。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受理中心)受理用户关于短信息服务或语音呼叫服务投诉 。
第三十一条 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或商业性电话侵扰 , 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或电话的 , 可向12321受理中心进行投诉 。
对于信息完整、准确的投诉 , 12321受理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3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企业核查处理 。 相关企业经核实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 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12321受理中心反馈处置结果 。 12321受理中心收到处置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
第三十二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发现短信息或语音呼叫明显含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 应立即停止发送 , 保存有关记录 , 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涉及本单位的 , 应当立即开展调查 , 采取有效的防范或者处理措施 , 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电信管理机构 。
第三十三条 用户与相关企业因短信息服务或语音呼叫服务发生服务争议的 , 可以依法向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对短信息服务、语音呼叫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 , 相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涉及核查用户举报或投诉情况的 , 用户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证明材料 。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 , 不得妨碍相关企业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 ,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三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监督检查时 , 应当对相关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 。
第三十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 依法定程序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 。
第三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发送短信息或拨打电话 , 可责令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措施制止其行为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 , 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 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
第四十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第一款 ,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 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 予以警告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向社会公告;情节恶劣的 , 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回收相应码号资源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 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发送短信息或拨打电话而不制止或继续提供通信资源的 , 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 予以警告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