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深圳个人破产法是有益探索,应尽快全国立法( 二 )
但是个人破产依赖于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 , 需要能够完整掌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和收入、消费状况 , 否则就可能成为恶意逃废债务的手段 。 现在 , 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等都已经全国联网 , 要查询债务人在全国的财产和收入 , 都是可以做到的 , 但是也存在把自己的房产、汽车等登记在他人名下的现象 。 虽然深圳规定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该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也如实申报 , 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如实申报 , 法院和管理人则难以查出 。 债务人破产前将大笔财产以现金形式交给亲友 , 在宣布破产后由亲友“资助”其生活 , 也很难被发现 。 尽管债权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 , 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 继续追偿债务 , 但是如果债务人恶意隐藏财产多年 , 债权人可能无法发现 。 如何避免恶意债务人利用个人破产逃废债务 , 是需要在实践中特别注意的问题 。
此外 , 深圳市人大通过的这一破产条例 , 属于地方性法规 , 其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 这就存在深圳破产条例与上位法冲突的可能 。 比如条例规定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但如果债务人有涉及外地法院的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 , 外地法院如果按照全国法律继续执行 , 就会造成冲突 。 再比如 , 条例规定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 涉及债务人财产权利的民事诉讼 , 应当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 但是如果债权人向根据全国法律有管辖权的外地法院起诉 , 外地法院如果受理 , 深圳这一规定就被架空 , 如果不受理 , 又会违反全国性法律的规定 , 不当限制了债权人的诉权 。
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 , 是利用其特区立法权对个人破产的有益探索 。 但是作为一项重大的基本民事制度 , 个人破产应该尽快通过全国人大立法 , 在全国施行 , 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问题 。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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