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深圳个人破产法是有益探索,应尽快全国立法


破产|深圳个人破产法是有益探索,应尽快全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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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 photo/图)
2020年8月26日 , 深圳特区成立40周年之际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 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 这是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 其实施有助于让部分诚信债务人甩掉沉重的债务包袱 , 有机会东山再起 。 但是 , 深圳利用其特区立法权通过的这部破产条例 , 适用范围只限定在深圳一地 , 而且法律效力位阶低于全国性法律 , 将来实施中可能遇到不少冲突 , 需要未雨绸缪 。
对于个人破产 , 中国人最熟悉的案例可能是香港明星钟镇涛破产案 。 1996年 , 钟镇涛购进多处豪宅 , 其中绝大多数是贷款 。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 , 香港楼市暴跌 。 投资失败的钟镇涛苦撑数年后 , 终于在2002年向法院申请破产 , 此时 , 他的债务本息累计高达2.5亿港元 。 被法院裁定破产后 , 钟镇涛搬出豪宅 , 靠租房度日 , 所有收入都要上交破产管理署 , 破产管理署只给他保留最低限度的生活所需费用 , 其余全部用于还债:每月住宿费用不超过8000港币 , 饮食不超过3000港币 , 服装和理发费用不超过800港币 , 每天交通费不超过30港币 。 这样的支出水平 , 在香港可以说只能是勉强度日 。 好在还有好友和女友资助 , 让钟镇涛不至于太过落魄 。 直到2006年 , 法院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 , 剩余债务被豁免 , 钟镇涛终于无债一身轻 。
【破产|深圳个人破产法是有益探索,应尽快全国立法】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可以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或重整 。 个人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 , 债务人将被限制高消费 , 限制担任公司高管等特定职务 , 其现有财产和在破产期间内取得的财产都要交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并分配给债权人 , 债务人只能保留必要的生活、学习、职业发展费用 。 经过一定的破产期间(一般为3年 , 最长5年)后 , 法院可以裁定免除破产人的剩余债务 , 并解除高消费等限制 。
受传统影响 , 中国大陆对个人债务一直奉行无限的偿还责任 , 个人债务必须全部偿还 , 甚至还有“父债子还”的传统 , 债务人去世其债务还要由继承人继续偿还(当然法律上并不支持父债子还 , 继承人只需在所继承财产的范围内继承债务 。 但是社会普遍认为子女有义务偿还父辈的全部债务) 。 这让部分人因为个人财务管理不善 , 或者因生病、意外事故导致背上沉重的债务后 , 难以摆脱 , 在还清债务之前都无法恢复正常生活 。 法院也积压了大量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实际无法执行的执行案件 , 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最终解决 , 一旦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新的财产就可以申请执行 , 不仅严重占用法院执行资源 , 而且部分债权人申请执行 , 也不利于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 一般认为 , 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保护“诚信债务人” , 也有利于平等保护债权人 , 尽快解决几乎无可能完整解决的债权债务关系 , 使社会经济秩序尽快恢复正常 。
在制度层面 , 国家开始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2018年 ,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 201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中 , 再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2019年6月 , 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13部门出台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在司法实践中 , 在深圳破产条例通过之前 , 浙江、山东等省都进行了“个人债务重整”的探索 。 其中温州一法院2019年审结的一起案件 , 原本欠债214万元的债务人 , 只需要在一年半时间内偿还3.2万多元 , 就可以终结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