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定了!个人也可以破产了,明年3月起实行( 二 )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 ,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 , 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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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恶意逃债等行为?
《个人破产条例》规定 , 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 , 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 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免责考察期 , 可免除其剩余债务 。
但这并不意味着忽视债权人的利益 。 事实上 , 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得不到妥善清理的情况下 , 必然引发矛盾和问题 , 而在法律框架下 , 债务人除了豁免财产外的破产财产均用于清偿债务 。 李曙光曾在采访中解释 , 比如债务人家里有好几套房产 , 那就要卖掉用来还债 , 保留一套用于基本的生活 。
并且 , 《个人破产条例》仅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 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 , 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 , 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
上述《个人破产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 , 包括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 , 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 , 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 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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