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宋元|纵囚归狱,这才是唐太宗千古一帝的气度


据《周礼?秋宫?司刑》记载 , 夏朝作为中国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 已有刑罚出现 , 总称“禹刑” , 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的产生 。 自此开始 ,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脉络清晰 , 特点鲜明 。 历史到了唐代 , 史称“贞观之初 , 志存公道 , 人有所犯 , 一一于法” , “审慎周详”的贞观法制成为中国封建时代的刑法典范 , 所以能够达到如此高度 , 与雄才大略的唐太宗的法治思想是分不开的 。
“宽仁慎刑”的立法宗旨
隋末暴政 , 律法彻底沦为维护君权的高压工具 , 遂使百姓怨嗟 , 天下由此大溃 。 李渊父子亲眼看到这场巨变 , 深知隋末君臣严重破坏成文法、滥用刑罚对失去天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 所以取得政权后 , 李渊当即下令废除隋《大业律令》 , 以“务在宽简 , 取便于时”的原则刊发新律令 , 即《武德律》 。
隋唐宋元|纵囚归狱,这才是唐太宗千古一帝的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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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民夺得了皇位后 , 就治国原则问题在弘文殿组织了一场精彩的辩论 。 以封德彝为代表的老臣建议采用“秦任法律 , 汉杂霸道”式的治理方法 , 唐太宗没有听从 , 最终采用了魏征以宽仁教化治天下的主张 。 魏征认为 , “仁义 , 理之本也;刑罚 , 理之末也” , 若国家选用了这样一条治国道路 , 就应该“慎刑恤典” 。
刑法之于国家的精神 , 在于明正一些基本的秩序规则使人遵守 , 成为一种基础的契约 。 若刑法立法严峻 , 又执行失措 , 极易形成“宪章遐弃 , 贿赂公行 , 穷人无告 , 聚为盗贼”的局面 , 于是“违天害民 , 专峻刑法 , 杀戮贤俊 , 天下兆庶同心畔之” 。
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正月 , 唐太宗任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 , 本着“意在宽平”的原则厘改法律 。 他们以隋代《开皇律》为蓝本进行损益 , 使问世的唐律较之前代简约许多 。 以死刑条目为例 , 新律较之《开皇律》减斩刑为流刑九十二条 , 减流刑为徙刑七十一条 , 并废除鞭背酷刑与断趾等肉刑 , 将二千余条的《开皇律》删减为七百条的新律 。 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 , 新律诏颁全国 , 是为《贞观律》 。
隋唐宋元|纵囚归狱,这才是唐太宗千古一帝的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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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律》集众律之大成 , 经诸名流裁酌损益 , 可谓“审慎周详” 。 唐太宗还注意到之前律文互出 , 使“执法之官 , 缘此舞弄” , 极易形成司法漏洞 , 遂告诫立法者 , “宜令审细 , 毋使互文” , 使法令整齐划一;又修订了一系列的法令 , 有令、格、式三种类型 , 与《贞观律》相辅而行:“律以正刑定罪 , 令以设范立制 , 格以禁违止邪 , 式以规物程事”(见《唐六典?刑部尚书》) 。 长孙无忌等人在立法过程中 , 得到唐太宗多次指示 , 如“法令不可数变 , 数变则烦 , 官长不可尽记 , 又前后差违 , 吏得以为奸 。 ”这是强调若法不稳定 , 律文多变 , 使人心多惑 , 无所适从 , 所以立法者要审慎而行 , 不可轻立 , 既立之后 , “必须审定 , 以为永式” 。
立法的目的在于规定一些秩序 , 从而引导人们依序而行 , 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而益自身 , 更不允许刑罚泛滥 。 还以死刑为例 , 自北魏开始至隋朝 , 律令中皆有处决死囚三覆奏的条文 , 即全国死囚处决权归皇帝批准 , 并需覆奏三次批准后方可执行 。 隋炀帝破坏了这条成文法 , 将杀人权下放到州县 , 以期滥施镇压维持政权 , 但郡县官人各专威福 , 不少无辜者冤死刀斧之下 , 反而促使了隋朝加速灭亡 。 唐太宗对死罪的处理尤为慎重 , 除了坚持三覆奏的程序外 , 还要求处决死囚时 , 要和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共同议定 。 这样 , 由于《唐律》中较之前代大幅度减少了死刑的条文 , 议决时又无比慎重 , 到贞观四年 , 全国断死刑者仅二十九人 。 尽管这样 , 唐太宗还不满足 , 到了贞观五年颁布诏令:“凡有死刑 , 虽令即决 , 皆须五覆奏 。 ”《贞观律》还对死囚覆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死罪囚 , ……若不待覆奏报下而辄行决者 , 流二千里 。 即奏报应决者 , 谓奏讫报下应行决者 , 听三日乃行刑 。 ……若限未满三日而行刑者 , 徒一年 , ”对于不遵守覆奏程序规定的执行者 , 给予流刑和徒刑 , 体现了《贞观律》的仁义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