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宝每日说法|张玉环案当年的审判人员是否该追责?法律对终身问责如何规定( 二 )
15.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 。 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 ,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
16.故意拖延办案 , 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17.故意违反法律规定 , 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
总之 , 就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一些故意违法和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都属于追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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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具体追责呢?
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
1.对责任人的追究 , 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一)情节轻微的 , 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二)情节较重 ,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 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有犯罪嫌疑的 , 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
2.违法审判责任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申诉 , 依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
也就是说 , 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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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属于对审判人员的追责范围(附有笔者的详细解释)
看追责范围就有17种之多 , 如果看起来冗长乏味 , 不如反过来看看 , 哪些不属于追责范围 , 更好理解一些 , @金宝每日说法还有具体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
对法律、案件事实认识上存在偏差导致案件改判等六种情形 , 法院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刑法理论本来就博大精深 , 一个问题有很多观点 , 说一个比较典型的 , 比如 , 宋某原意要杀大郎 , 却手滑了一下 , 失误杀死了西门 。 这个是刑法理论的打击错误 。 法定符合说观点就认为是故意杀人罪既遂;而具体符合说观点认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 这种认识的偏差导致被改判或者重审的不承担责任!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这个其实和前一点比较相似 , 但是前一个是观点的不同导致 , 这个可能就有点是水平问题了 。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这个其实还蛮好理解的 , 比如一审判有罪的 , 结果二审期间发现无罪的关键证据 , 当然不能让一审审判人员担责了 。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要理解这一条 , 就要先了解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 就是说 , 对案件的审判适用的法律原则是按照犯罪时的刑法 。 而如果审判时有相关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 , 那么就应该适用新法 。
比如 ,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较大的 , 起步刑就是无期徒刑 , 接着就是死刑 , 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后删除了这条 。 那如果是修改前犯盗窃金融机构 , 一审按照修改前法律判的无期徒刑完全没有问 , 而在二审时删除了无期徒刑和死刑 , 那么就会按照新法来改判 , 不判无期或者死刑了 。 这种情况当然也不能追责 。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这个也好理解 , 我们知道 , 法律文书一旦宣判 , 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 也可以作为有关联的其他审判的法律依据 。
那如果作为法律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 那么以它为法律依据的其他判决当然也要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 这种情况也不应当追责 。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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