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行链盟|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完全解析附案例( 四 )
要点:1.已开发票但未退还(支付)的建筑质量保证金可扣除;2.已明确对象化的设施、设备、装修等支出应直接计入对应类型房产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
(三)利息支出
发生利息支出4000万元(专属项目一期 , 提供银行利息单据) 。 同时向银行支付融资顾问费300万元;向某房地产企业借款 , 支付利息费用500万元 。
要点:1.准确归集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 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2.支付给金融机构的非利息费用 , 不能计入利息支出;3.支付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利息费用 , 不能扣除 。
4、其他情况
设定条件:
1.按合同金额预缴税款 , 预征率: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3.5%(原标准) 。
2.已缴纳转让房地产相关税金及附加(按合同价格乘以综合税率5.6% , 营业税)
3.土地成本按照土地面积占比法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按建筑面积占比法计算分摊(对象化项目除外);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 并按建筑建筑面积占比法计算分摊 。
(忽略其他可能涉及的情况或条件)
问题:
计算项目一期清算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减免税额、实际应补退税额?
(金额单位:万元 , 保留两位小数)
基本方法:
1.分类清算: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 。
2.扣除项目确认:
可售房产四项成本费用(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已售房产扣除额(加上税金及附加);
需分摊的成本费用(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利息支出)→依比例计算的成本费用(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3.税额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及扣除系数)→应纳税额→应减免税额→抵减已纳税额→实际补退税额
可售房产四项成本费用
(一)归集需分摊的成本费用
1.土地成本:
(26000+780+4980-5000-780)*2.5/4=16237.5万元
16237.5+500=16737.5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
10000+25000+3500+500+2000=41000万元
3.利息支出:
4000万元
(二)分摊土地成本(16737.5万元)
已给条件:独立占地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栋证记载土地面积分别为1、0.4万平方米;综合体栋证记载土地面积0.6万平方米 , 普通住宅和商铺的建筑面积分别为4万、0.5万平米 。
第一步 , 确定三类房产土地面积:独立占地直接计入;非独立占地按建筑面积占比系数分
摊计入 。
分步一 , 综合体土地面积分解:普通住宅0.6*4/4.5=0.53;非住宅0.6*0.5/4.5=0.07
分步二 , 分类汇总:普通住宅(1+0.53);非普通住宅0.4;非住宅(商铺)0.07
注:物管用房(公配)不涉及土地成本(由可售房产承担);地下车库土地面积(0.3万
平)不参与土地成本计算(由地上计容房产计算) 。
第二步 , 按土地面积占比系数分摊(1.53/2、0.4/2、0.07/2) 。
普通住宅:1.53/2*16737.5=12804.19万元
非普通住宅:0.4/2*16737.5=3347.5万元
非住宅:0.07/2*16737.5=585.81万元
(三)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41000万元)
按照建筑面积占比系数(10/13、1/13、2/13)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剔除装修费3000元、设备费2000万元) 。 装修费计入普通住宅;设备费计入非住宅 。
普通住宅:10/13*(41000-3000-2000)+3000=30692.31万元
非普通住宅:1/13*(41000-3000-2000)=2769.23万元
非住宅:2/13*(41000-3000-2000)+2000=7538.46万元
(四)分摊利息支出(4000万元)
按照建筑面积占比系数(10/13、1/13、2/13)分摊利息支出 。
普通住宅:10/13*4000=3076.92万元
非普通住宅:1/13*4000=307.69万元
非住宅:2/13*4000=615.38万元
(五)按比例计算(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普通住宅(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12804.19+30692.31)*5%=2174.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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