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行链盟|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完全解析附案例( 三 )


要点:土地增值税可清算条件 , 项目竣工且售(用)占比85%以上(一般情况);取得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满三年(特殊情况) 。
项目一期包括7栋(A—G栋)房屋和地下车库(H) , 分别办理房产栋证 , 其中 , ABC栋为普通住宅 , DE栋为非普通住宅 , FG栋为综合体 , 包括普通住宅、非住宅(商铺)以及物管用房 。
要点:1.分三类房产清算: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2.土地面积占比法下土地成本的分摊处理(独立占地与非独立占地房产) 。
【锋行链盟|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完全解析附案例】项目一期竣工实测总建筑面积13.1万平米(规划12.8万平米) , 可售面积13万平米 , ABC栋(普通合计)、DE栋(非普通合计)、FG栋(综合合计) , 栋证记载的可售建筑面积分别为6万、1万、4.5万平米 , 其中 , (FG栋)中普通住宅和商铺分别为4万、0.5万平米;不计容地下车库(H)建筑面积1.5万平米;不可售面积0.1万平米 。
三类:普通住宅面积10万、非普通住宅面积1万、非住宅面积2万平米 。
ABC栋、DE栋、FG栋 , 栋证记载土地面积分别为1、0.4、0.6万平米;车库(H)土地面积0.3万平米 。
要点:1.竣工实测面积为计算依据;2.土地成本分摊计算时 , 以栋证记载土地面积为依据;3.不计容地下车库不直接分摊土地成本(不参与土地成本计算) 。
政府要求在“东园之星”项目红线外的相邻地域 , 修建市政广场 , 作为取得该项目土地的附加条件 , 相关事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对于企业缴纳的土地综合价金、契税 , 政府安排财政资金给予一定返还 。
要点:1.房地产项目开发中 , 因统一规划、整体开发需要 , 在相邻地域建造公共设施 , 发生的建造支出可作为“土地成本”予以扣除 。 条件:经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决议以及规划证明材料;2.企业取得的政府返还(奖补)土地价款等款项(财政性资金)应冲减土地成本 。
2、收入情况:
项目一期截至清算时点:
(一)商品房合同
1.普通住宅(10万平米)已售9.5万平方米 , 合同金额67000万元;
2.非普通住宅(1万平米)已售1万平方米 , 合同金额12000万元;
3.非住宅(2万平米)已售0.8万平方米(其中商铺0.2万平方米 , 地下车位0.6万平方米) , 合同金额11000万元 。
(二)收款
1.普通住宅:销售收款66000万元(按揭款1000万元未到账);合同与权证面积差结算 , 退还购房人10万元;购房人超期付款 , 收取违约金10万元 。
2.非普通住宅:原购房人违约退房 , 已收取的订金10万元不退还 。
3非住宅:未售商铺出租 , 取得租金收入100万元 。
要点:1.未全额收款(开票)的 , 以合同价格为依据;2.办证实测面积结算补退款予以调整;3.收入为转让房产取得的全部经济利益 , 包括合同违约金等;4.未实际成交 , 没有发生转让行为 , 取得的违约金(定金)不确认收入;5.出租房产租金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收入 。
3、成本费用项目情况
(一)土地成本
1.项目一、二期土地 , 共计支付土地价款26000万元 , 缴纳契税780万元;
2.项目一、二期红线外修建市政广场发生建造成本4980万元;
3.项目一、二期土地综合价金政府返还5000万元 , 契税返还780万元;
4.项目一期超规划面积建设 , 补缴土地出让款500万元 。
要点:1.土地契税计入土地成本;2.根据土地合同约定发生的红线外建造支出计入土地成本;3.取得财政性资金冲减土地成本;4.超规划修建 , 补缴土地出让款计入土地成本 。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41000万元:1.前期工程费10000万元;2.建筑安装工程费25000万元(其中:专属于普通住宅的装修费3000万元、专属于非住宅的设备费2000万元;已开发票但未退还的建筑质量保证金200万元);3.基础设施费3500万元;4.公共配套设施费500万元;5.开发间接费2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