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法院认为:提出破产申请,不等于申请破产;不要把法官当机器系列


驾驶|法院认为:提出破产申请,不等于申请破产;不要把法官当机器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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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号第824篇文字
法院认为:提出破产申请 , 不等于申请破产;不要把法官当机器系列
一为什么标题里有“系列”二字呢?
并不是我想写一个什么系列 , 而是说在现实里 , 相当数量的一部分人在很多民事和商事诉讼打官司时都有这样错误或者偏差的认知 , 在我之前的笔记和文章里也提到过好多这样的案件 。
这些人通常是对法律和法律实务是没有基础常识的 , 带着一肚子想当然的理解去操作法律实务 。 有些人脑袋里只有包青天 , 以为法官有责任和义务帮他取证和调查;有些人看美剧和港剧太多 , 拿英美法系来套大陆法系的中国法庭;还有更多的一些人 , 拿着日常生活经验逻辑去硬套法律上的一些逻辑 。
前几天有个网友找我 , 想委托办理一个诉讼 , 我们交流了一会儿后 , 我让他收集与这件事情最基本的一些资料和证据 , 然后再来找我 。 这时 , 他问了我一句:“是不是你对这个案子还没有把握?”这种提问 , 也是经常遇到的 。 我回答:“现在还谈不上有没有把握 。 ”因为 , 没有充分调查和研究 , 是不可能给出解决方案和预判的 。 资料都没有充分研究就能给你把握的律师 , 要么是天命在身 , 要么是专业精神不够 。
对律师的认知有偏差 , 最多是让你找了个不太合适的律师 。 但是 , 假如对法官的认知有偏差 , 那你在诉讼时就很危险了 。 这种对法官的认知偏差 , 通常表现为这种思维方式:假如怎么怎么样 , 那么法官一定会认为怎样怎样 。
有一次 , 我发现我的委托人就有这种明显的思维模式 , 就及时和委托人进行了交流 。 在交流中 , 我曾经问过这么一句:“您有从事过法官工作或者相关法律工作的经验吗?”委托人说没有 。 我说:“这就对了 。 假如没有这方面的工作经验 , 那么最好的方式是不要以自己的经验去判断对方在什么情况下一定会想什么 , 隔行如隔山啊 。 ”
我记得今年我聊过一个关于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案子 。 案子的主角 , 在职期间 , 他的妻子就开办了一家同行业的公司 。 离职时 , 他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 , 公司也按月给他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 接着 , 公司发现了他妻子的这家公司 , 于是就依据竞业限制协议起诉了他 。 于是 , 他又与妻子离婚了 。 这个案子的这位主角啊 , 就是把法院和法官当傻子的典型 , 他的一系列试图规避法律责任的奇怪操作 , 都是以为这样操作后法官一定会认定他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责任 。
还有前几天说过的那个开除股东的案子 。 几个控制公司的股东 , 运用司法解释规定想要开除一名股东 , 但是他们只注意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却没有想到法院还是要实质上审查那名股东是不是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 结果开除股东的股东会决议被法院判决无效 。 这也是机械地解读法律的一个典型 , 就是照着某个法规条文去操作 , 只见树木 , 不见森林 。
今天说的这个案子也是这样 。 一审判决结束后 , 为了在二审中能够扳回来 , 公司股东们居然在提起上诉之前向法院申请破产 , 然后以“已经申请破产”为由试图在二审中推翻一审判决 。
二这个案子的性质 , 就是公司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 , 请求法院判决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其中关于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问题 , 该《纪要》认为: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 , 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 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 , 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是 , 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 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 , 已具备破产原因 , 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 ,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
本案一审判决就是根据上述第(1)种情形作出的 。 一审法院认为:

现生效判决已认定了甲公司对被上诉人的付款义务 , 且因甲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 人民法院亦作出了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 故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如符合上述条件 , 则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