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用药管理办法公布,保健药品等7类药不得纳入医保( 二 )

办法明确了7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 包括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 , 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 , 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 , 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

同时 , 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 , 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以及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将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

另外 , 在同治疗领域中 , 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 , 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 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 , 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

医保药品如何支付?

除中药饮片外 , 目录中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

办法明确 , 建立《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准)衔接机制 。 除中药饮片外 , 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 。

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 非独家药品中 ,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 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

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

中药饮片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调整 , 其他药品的调整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谈判或准入竞价、公布结果 。

办法还对谈判药、仿制药的支付标准作了规定 。 原则上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为两年 。 协议期内 , 如有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 , 医保部门可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 , 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 协议期满后 , 如谈判药品仍为独家 , 周边国家及地区的价格等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未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 或虽然调整了限定支付范围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小的 , 根据协议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出(以医保部门统计为准)与谈判前企业提交的预算影响分析进行对比 , 按相关规则调整支付标准 , 并续签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