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扩大有效投资要用好公募REITs( 二 )


其三 , 底层资产定价机制不明确 , 易产生国有资产流失隐忧 。 目前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大多归属于国有企业 , 而公募REITs的运作涉及资产评估及产权转移问题 , 但受制于行业透明度和跟踪数据质量缺陷 , 部分资产非标准化特点令收益率法则难以普遍适用 , 这对其定价方式选择和公允价值的估计带来难度 。 若资产估值过低 , 或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嫌;若资产估值过高 , 公募产品收益率偏低 , 无法有效吸引社会资本 。 此外 , 定价机制界定不清 , 将影响REITs作为不动产类产品价值之锚的作用 , 以及其资产价值的发现功能 。
其四 , 公募REITs与PPP的衔接机制不健全 。 PPP模式解决了基建投资的“入口”问题 , 但“出口”即退出机制不健全 。 而这次公募REITs的试点 , 对解决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退出问题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 依靠REITs , 可以搭建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基建投资的闭环路径 , 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良性循环 。 试点方案对于PPP项目“使用者付费为主的回报模式”以及“三年以上运营时间”等要求 , 虽然有利于规避一些风险 , 但对PPP与REITs的衔接配合却是一大阻力 , 并且相关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晰 , 能否持续稳定经营的问题较为突出 。
三、完善相关政策 , 推动REITs健康发展
REITs能否有效发挥促进基建投资、提升有效投资水平的作用 , 取决于相关制度能否把REITs内在优势激发出来 。 为此应从政策协调、规范运行、供需平衡、强化监管等方面着手 , 提升支持REITs发展的政策效力 。
【经济观察报|扩大有效投资要用好公募REITs】其一 , 构建税惠政策体系 , 增强正向激励 。 坚持“保护税源”和“税收中性”原则 , 立足我国的法律和税制框架 , 综合考虑金融市场交易和税收征管能力 , 构建我国REITs税收制度体系 。 短期来看 , 考虑先期试点的制度成本 , 较为适宜的方式是从REITs层面沿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税制规则 , 在不对税法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 , 减少重复征税 , 并避免征税环节后移至投资者而产生税源流失 , 保障地方积极性 。 而中长期看 , 以新增条文或专门立法形式搭建REITs的税制体系 , 解决资产权益变动中的额外税收成本、税惠政策中的特殊群体游离等问题 , 尤其是明确对信托资产在信托设立和中止环节的征税问题 , 并解决信托存续期的重复征税 。
其二 , 做好PPP与REITs的制度衔接 。 为更好发挥REITs盘活存量资产的功能 , 建议结合我国PPP发展情况 , 针对因使用者付费项目比例较低而限制REITs的问题 , 适当放宽对PPP+REITs搭配的付费模式和运维时间限制 , 转而加强对项目底层资产的优劣评判 , 关注其项目运营的持续能力和营收质量 。 对于部分大型项目 , 其所属各子项目的收入回报模式存在差别 , 建议允许达标子项目单拎出来做REITs 。 同时 , 完善PPP+REITs模式下相关法律规定 , 尤其是要清晰界定权利义务关系 。 传统PPP模式下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运营管理责任 , 而在实行REITs后由基金管理人主导整个REITs项目 , 对项目具有实际控制权 , 并承担运维责任 。 但考虑当前基金管理公司大多擅长资产配置和投资 , 项目运维经验相对欠缺 , 在REITs试点运营的前几年 , 可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反委托给项目公司 , 使其作为第三方运营机构 。
其三 , 完善制度设计 , 维护地方政府让渡项目所有权和特许使用权后的利益 。 REITs对实质性转让项目所有权和特许使用权的要求 , 增加了地方政府的担忧和顾虑 。 为此 , 需要在积极推动项目各方利益沟通基础上 , 引导地方政府转变观念 , “但求所用 , 不求所有” 。 同时 , 可考虑将REITs的税惠政策 , 与转让后项目运营质量的稳定性相联系 , 维护所有权和使用权实质性转让后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 , 调动地方发展REITs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
其四 , 加强法制建设和金融监管 , 以硬约束打造规范化市场 。 公募REITs试点的顺利与否 , 与市场定价机制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密切相关 。 根据试点情况 , 适时推动专项立法 , 系统构建REITs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监管框架 。 从REITs发行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 , 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 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 例如 , 事前可以设定明确的行业准入标准 , 对各参与方进行资质审查;事中要及时跟进完善项目资产和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机制;事后则应严格执行监管追责机制 。 同时 , 根据资金结构、分红比例、杠杆率等设定合理的权重因子 , 建立科学的底层资产定价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