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并购重组拓宽“小额快速”审核通道,放宽配募资金比例要求( 二 )


五是放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象数量限制 。 在新证券法下 ,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不论发行对象数量多少 , 均构成公开发行 。 为便利企业并购 , 本次修订明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象可以超过200人 。 同时要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在上市公司首次董事会披露预案时有确定的发行对象 。 以并购新三板公司为例 , 如首次董事会时标的公司的股东确定且不会发生变化 , 则可以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如标的公司股票处于持续交易中、股东在不断变化 , 则可以采用吸收合并方式 。
六是完善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核查相关要求 。 证监会一直对内幕交易防控非常关注 , 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重组报告书时披露自查报告及中介机构核查报告 。 有市场主体反映 , 实践中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报告书时 , 中介机构难以完成核查工作 。 为进一步明确各阶段责任 , 本次修订分阶段明确要求: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报告书时 , 中介机构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在相关交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之前 , 上市公司完成自查报告 , 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
据悉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旨在正确理解与适用《重组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相关内容均与重组方案的调整有关 。
一是明确认定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标准 。 《重组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重组方案在经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进行重大调整的 , 应再次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并及时公告 。 对于何种调整达到上述“重大调整”标准 , 适用意见从交易对象、交易标的、配套募集资金等方面做了明确 。
二是明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相关要求 。 《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 。 适用意见从指数变动、单双向调整、基准日等具体指标及程序方面明确了要求 。
【并购重组|并购重组拓宽“小额快速”审核通道,放宽配募资金比例要求】据悉 , 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 , 稳定市场预期 , 适用意见对原来监管问答体例做了修改完善 , 提高了法律层级 , 核心要求并无变化 。 (经济日报采访人员 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