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并购重组拓宽“小额快速”审核通道,放宽配募资金比例要求

_本文原题为 并购重组拓宽“小额快速”审核通道 , 放宽配募资金比例要求
为全面落实新证券法等上位规定 ,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 证监会将涉及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及并购重组审核的监管问答进行清理、整合 , 并以《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于7月31日重新发布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原监管问答同步废止 。 7月31日重新发布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原监管问答同步废止 。 原有监管问答全面整合后形成了“2+16”模式: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项内容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16项内容 , 并对部分规则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
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拓宽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通道 , 取消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的要求;二是统一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流的比例 , 对重组上市配募资金用于补流、偿债的一并适用“不得超过交易作价的25% , 或不超过配募总金额的50%”的比例要求;三是明确并购重组中业绩奖励对象范围 , 明确大股东注资的重组不得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进行业绩奖励;四是明确业绩承诺及奖励适用新会计准则的监管要求;五是放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象数量限制 , 明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象可以超过200人;六是完善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核查相关要求 。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 此次清理、整合 , 一是对不符合证券法等上位法精神的以及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予以废止;二是对明确相关规章适用的问答进行合并 , 以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发布 , 包括重组方案重大调整、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等内容;同时 , 对涉及同类问题的各项问答整理合并 , 对不适应市场发展、监管导向更新的问答做相应修改 , 完善体例、统一编号、优化结构、科学分类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共包括募集配套资金、业绩补偿承诺及奖励、内幕交易核查要求、分类审核安排等16项内容 , 主要是对存量问答的修改完善 。
一是拓宽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通道 。 本次修订取消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的要求 , 同时取消不得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 。 拓宽“小额快速”审核通道 , 为交易金额小、发股数量少的小额并购交易构建更加畅通的审核机制 , 激发市场活力 , 提升监管效能 。
二是统一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流的比例 。 原监管问答对配套募集资金的用途进行了明确 , 并要求一般重组中“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流、偿债的比例不得超过交易作价的25% , 或不超过配募总金额的50% 。 ”重组上市中“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30% 。 ”本次修订 , 对重组上市配募资金用于补流、偿债的一并适用“不得超过交易作价的25% , 或不超过配募总金额的50%”的比例要求 , 以支持重组上市企业进一步促进资本形成、获得发展壮大所需的资金支持 。
三是明确并购重组中业绩奖励对象范围 。 目前监管规则允许重组方案中设置业绩奖励 , 奖励对象可以是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 。 考虑到大股东对标的资产的操控能力较强 , 如设置业绩奖励 , 可能进步助长大股东操纵业绩的动力 , 引发道德风险 , 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 。 为便于市场理解 , 本次修订明确大股东注资的重组不得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进行业绩奖励 。
四是明确业绩承诺及奖励适用新会计准则的监管要求 。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收入准则要求 , 境内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施完成后 , 标的资产应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自2020年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 对于有业绩补偿承诺及奖励等安排 , 且相关期间包含新收入准则首次执行日之后期间的 , 目前交易双方就相关计算基础适用新旧收入准则的问题大多未明确约定 , 为避免存在争议影响业绩补偿实施 ,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 本次修订增加对标的资产业绩承诺、业绩奖励期适用的会计准则发生变更的监管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