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7人死刑!!( 二 )


法院审理认为
【故意杀人罪|7人死刑!!】
被告人尚同军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等罪 , 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吴先耀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 , 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伍秀元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 , 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唐先举、杨永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 , 数罪并罚 , 分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至二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缴 。
永州一重大涉黑案宣判:三人死刑、三人死缓、一人无期
7月30日上午 ,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欧阳江彪、欧阳德盛、邓敬德等2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 法院综合2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一审判决被告人欧阳江彪、欧阳德盛、邓敬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贩卖毒品罪 , 寻衅滋事罪等罪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欧阳柏佳、唐成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等罪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字杰文犯运输毒品罪 , 被判处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英俊犯贩卖毒品罪 , 被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一年半不等有期徒刑 , 并处相应刑罚 。
该案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2日至24日公开开庭审理 , 共涉及10项罪名和多项违法犯罪事实 , 系湖南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的涉黑案件 。
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世纪90年代 , 被告人欧阳江彪、欧阳德盛与他人结伙在广东省广州市参与实施多起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 , 形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两枪一斧”恶名昭著 , 分别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刑 , 后于2014年相继刑满出狱 。
2015年 , 被告人欧阳江彪、欧阳德盛分别与他人合伙在宁远县成立公司以发放高利贷牟利 。 随后 , 欧阳江彪、欧阳德盛以其成立的2家高利贷公司为据点 , 依托二人恶名 , 以宗族和地域为纽带 , 大肆接纳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 , 以发放高利贷牟利 , 逐步形成了以欧阳江彪、欧阳德盛、邓敬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该组织按照被告人欧阳江彪、欧阳德盛制定的“圈子里要有等级观念、要讲义气、逼债但不使用暴力”等不成文规则管理组织成员 , 维系组织架构 , 在宁远县城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 , 其中 , 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犯罪2起、寻衅滋事犯罪8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3起、非法拘禁犯罪3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 , 实施违法行为10余起 , 实施贩卖毒品7起 , 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多达3万1千余克 , 通过 以黑促毒 , 以毒养黑 , 攫取了巨额非法财富, 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
法院认为
以被告人欧阳江彪、欧阳德盛、邓敬德为组织、领导者 , 被告人欧阳柏佳等17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在宁远县城特别是在宁远“北路”地区 , 长期有组织地 实施高利放贷、非法讨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开设赌场、聚众斗殴、贩卖毒品等 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敛财 。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 , 被告人字杰文等5人参与该组织实施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 依法应予严惩 。 被告人欧阳承军委托该组织实施非法讨债 , 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 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