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益|巨额化工原料被变卖 上海企业家“免赔换无罪”后反悔 申诉被驳回( 二 )



谢益|巨额化工原料被变卖 上海企业家“免赔换无罪”后反悔 申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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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表态
在钱留青和谢益元沟通后 , 谢益元答应放弃国家赔偿及利息等损失 , 并按照法官的要求于当年4月23日签订了书面表态:“如果闵行区人民法院再审裁决撤销(1999)闵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书 , 宣告谢益元无罪并退还执行到位的全部罚没款项 , 江沪公司和谢益元本人自愿放弃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 同时不再主张罚没款项的利息损失 , 今后亦不会就本案再向贵院提出任何法律或者经济上的要求 。 ”
两个月后 , 闵行区人民法院改判谢益元和江沪公司无罪 , 并退还江沪公司148万余元罚金款 。
然而 , 本以为此事该尘埃落定了 , 然而在2008年8、9月查阅案件卷宗时 , 谢益元才知道江沪公司被查扣的974吨化工原料发生损毁被低价变卖 。 这批1999年价值600多万元的货物 , 到2008年时 , 已经价值超过1500万元 。 而查封期间 , 因连日暴雨 , 严重遭损 , 最终物品后被变卖为11万余元 , 扣除拍卖公司佣金等费用 , 到案款为8万余元 。
得知了公司的损失 , 2009年9月开始 , 谢益元推翻自己的书面表态 , 开启了长达10年的国家赔偿申请之路 。
因超过时限 , 三家法院驳回申诉申请
2009年9月 , 江沪公司和谢益元向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 他们的请求总共三项:

一是谢益元要求闵行区法院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32925.06元;二是江沪公司要求闵行区法院赔偿刑事罚金的利息损失人民币854572.12元;三是申请确认闵行区法院在执行(1999)闵执字第69号案件中拍卖974吨化工原料和设备物品的执行行为违法 。
在闵行区 , 法院迟迟未受理之后 , 谢益元于2010年2月24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同年11月15日 , 上海市一中院受理此案 。 2011年3月 , 上海市一中院以超过两年申请时限驳回其关于“确认闵行区人民法院拍卖974吨化工原料和设备物品的执行行为违法”的申请 。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 , 闵行区人民法院向江沪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 1999年6月24日将委托拍卖的消息告知了江沪公司的代理人 , 此外上海莘闵拍卖行还于1999年6月20日、8月10日分别在《新民晚报》和《解放日报》上刊登了拍卖上述物品的公告 。 因此 , 江沪公司应当知道闵行法院委托拍卖的司法行为 , 但迟至2010年11月才向法院提出确认闵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 , 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规定时限 。
江沪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 上海市高院维持了上海市一中院的决定 。 上海市高院认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 , 申请复议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声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 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1日、12月7日两次与江沪公司代理人进行谈话 , 谈话笔录反映出申请复议人江沪公司至谈话时已获悉了案子执行结果 。 江沪公司称其直到2008年8、9月间才知道损害事实的发生 , 上海市高院不予采信 。

谢益|巨额化工原料被变卖 上海企业家“免赔换无罪”后反悔 申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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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益|巨额化工原料被变卖 上海企业家“免赔换无罪”后反悔 申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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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诉通知书
随后 , 江沪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 2014年1月10日 , 最高法仍驳回了其申诉请求 。 最高法认为 , 公司货物受雨浸损失与闵行区人民法院监督行为无关 , 同时公司于2010年11月向上海一中院提出违法确认申请时超过两年规定时限 。
案子从闵行区人民法院打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均被驳回 。 谢益元又找到了参与起草与制定《国家行政法》《国家赔偿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马怀德、刘莘以及国家行政学院杨小军教授咨询 , 四位专家联合出具的论证意见称 , 两年规定期限规定蕴含了两项前提:申请确认违法的司法行为损害的权益自己有权处置;知悉该权益被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