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益|巨额化工原料被变卖 上海企业家“免赔换无罪”后反悔 申诉被驳回

_本文原题是巨额化工原料被变卖 上海企业家“免赔换无罪”后反悔 申诉被驳回
今年79岁的上海企业家谢益元至今还在为20年前的一场官司奔波 。

谢益|巨额化工原料被变卖 上海企业家“免赔换无罪”后反悔 申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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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益|巨额化工原料被变卖 上海企业家“免赔换无罪”后反悔 申诉被驳回】谢益元
1998年 , 上海江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沪公司”)被上海市闵行工商部门以仿冒日本产品查封 , 共查扣了974吨化工原料 。 2000年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江沪公司和负责人谢益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 对其进行刑事与行政处罚 。
随后公司提出再审申请 , 最终 ,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是 ,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 , 从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来看 , 原审被告单位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尚不完全具备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 对其行为不宜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 ”
期间 , 谢益元为尽快获得无罪释放 , 同意以免除国家赔偿来换取 , 并签下书面表态书 。 2008年6月 , 闵行区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 , 宣告江沪公司和谢益元无罪 。
但是 , 谢益元随后发现 , 公司的974吨化工原料发生损毁被低价变卖 , 决定重新申请国家赔偿 , 仅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万余元 。

谢益|巨额化工原料被变卖 上海企业家“免赔换无罪”后反悔 申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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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从闵行区人民法院打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均被驳回 。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对该案再次审理并回复当事人称 , 江沪公司部分化工产品仍属违法物品、公司化工原料本身不合格、拍卖行与法院已尽到监管职责三点原因驳回他们的国家赔偿申请 。
用免国家赔偿换无罪释放
上世纪九十年代 , 在上海朋友的引导下 , 谢益元带着2000元现金和200公斤精心加工过的钛白粉闯荡上海 , 几年间他带领公司成为钛白粉行业的标杆之一 。 据江沪公司法务代理人钱留青介绍 , 江沪公司当时在全国钛白粉行业占据30% , 公司不仅做内销还做外贸 , 最高的时候一年赚3个亿 。
然而1998年4月27日 , 闵行工商部门大批执法人员在江沪公司的生产加工场地 , 查封了974吨化工原料 , 其理由是“这里产品仿冒日本产品” 。 随后 , 闵行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莘闵拍卖行对上述974吨化工原料和设备物品进行拍卖 。
2000年1月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 , 对江沪公司处罚金148余万元 , 公司负责人谢益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 判处有期徒刑2年 , 缓期2年执行 。 由于二被告均未上诉 ,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谢益元在被关押296天后 , 于2002年12月和江沪公司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再审申请 。 该案件在2003年2月被法院受理 。
据《南方周末》报道 , 在再审期间 , 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对原审被告单位、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意见不一 , 案件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后 , 高院审判委员会也意见不一 , 相对占上风的意见是“本案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写的《审判监督指导(2009年第1辑总第27辑)》中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江沪实业有限公司、谢益元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 最终 ,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是 ,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 , 从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来看 , 原审被告单位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尚不完全具备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 对其行为不宜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 ”
钱留青向红星新闻采访人员表示 , 2008年3、4月份 , 闵行区法院主审法官在与他交谈中透露了一个顾虑:“如果改判无罪再提出国家赔偿的话 , 会有点麻烦 , 因为这个钱要从国库里追回 , 法院压力也大 , 什么时候能改判他也说不准 。 如果你们答应不提国家赔偿 , 我们马上就可以改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