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万和证券水逆之年?债券交易业务再添罚单 追债之路坎坷( 二 )


另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对2019年98家证券公司进行的初步统计排名 , 万和证券2019年公司总资产行业排名第71;净资产和净资本分别排名第70和69;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分别排名第73和84 。
公司公告显示 , 在今年2月和4月万和证券分别与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深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签署《次级债务合同》借入期限分别为45天和1年的均为5亿元次级债 。
除了借入次级债外 , 今年5月29日 , 万和证券还发布了一则偿还次级债的公告 。 按照公司于2020年与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签署的《次级债务合同》及《次级债务补充协议》约定 , 公司已于本月28日将上述合同涉及的5亿元次级债务全额偿还 , 并按照资金实际使用天数和约定利率支付全部应付利息 。 该公告还显示 , 上述次级债务偿还后,万和证券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标准 。
万和证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单位:亿元)

问题|?万和证券水逆之年?债券交易业务再添罚单 追债之路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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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万和证券年报
艰辛追债路
万和证券追讨因股权质押踩雷而无法如期收回的本金及利息的过程委实不易 。
6月23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阳光凯迪)、万和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买卖合同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根据裁定书披露 , 再审申请人阳光凯迪新因与万和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 , 不服海南高院(2018)琼民初30号民事判决 , 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 彼时 , 距离该案一审终结已有18个月 。
最高院认为 ,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阳光凯迪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提前购回案涉质押标的证券的条件是否成就及原审法院的处理意见是否妥当的问题 。
至于阳光凯迪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 , 一方面 , 其内容是被申请人万和证券在一审时已经提交的证据 , 即2018年3月26日向阳光凯迪发出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证券交易付息违约通知书》;另一方面 , 阳光凯迪向本院提交的仲裁笔录有关部分的内容 , 基本完整记载于原审法律文书“事实查明”部分 。 因此 , 阳光凯迪主张案涉仲裁笔录属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 与事实不符 , 不予支持 。
裁定书还显示 , 2018年3月30日 , 万和证券向阳光凯迪发出《股票质押式回购证券交易付息违约通知书》 , 通知后者于2018年4月2日提前购回质押标的证券 , 逾期万和证券将按照协议约定发起违约处置流程 。 因此 , 海南高院当事人合同约定为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 认为提前购回案涉质押标的证券的条件已经成就 , 并判令阳光凯迪偿还万和证券融资本息并自发生利息欠付违约行为翌日即2018年3月22日起支付违约金 , 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 , 最高院予以支持 。
此外 , 最高院还认为 , 海南高院以阳光凯迪未予否认邮箱系该公司员工使用为由 , 采信万和证券提供的以电子邮件形式向阳光凯迪发出的通知等证据 , 并无不当 , 本院予以确认 。 而阳光凯迪关于海南高院对万和证券提供的七份邮件通知予以采纳违反证据规则的主张 , 于法无据 , 不予支持 。
最终 , 最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驳回阳光凯迪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