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历史】武则天时期女性家庭地位变迁的法律考察

【爱历史】武则天时期女性家庭地位变迁的法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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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地位 , 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 , 尤其是明清两代 , 如果要谈女性权益恐怕会被人嘲讽 , 因为当时男尊女卑的思想已经达到一个顶峰 。
【爱历史】武则天时期女性家庭地位变迁的法律考察】虽然从中国古代历史的总体情况看 , 女性地位一直处于比男性要低的处境 , 但是不代表中国古代女性的地位就是特别低下的 , 其实在南宋以前中国古代女性的社会地位还是比较不错的 , 当然这是一个相对情况 。
特别是在唐朝 , 经过秦汉时期和魏晋南北朝 , 当时中国的女性社会地位达到古代历史性的突破 , 尤其是武则天时期 , 今天主要研究一下武则天时期女性家庭地位变迁的法律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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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则天时期为女性家庭地位提高做的改变
1 , 纳女性入朝为官
根据很多历史的资料显示 , 无法看到长篇纪实说武则天允许女性当官 , 即使是大名鼎鼎的上官婉儿只是一个五六品的后宫女官 , 与外朝文武官员无法相提并论 , 不过因为得到武则天的信任 , 所以在当时有一定的地位 。
但是根据唐朝状元司马慎微的墓志上记载 , 说他妻子作为当地有名的才女 , 得到武则天的征召 , 被安排为草诏制敕的重要工作 , 这一点是前所未有之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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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赠太尉裴公神道碑》中有记载说唐朝名将裴行俭的妻子库狄氏被武则天召入宫廷 , 任命为御正;又例如《全唐文》有记录说颜真卿的祖母殷氏也曾被武则天召入宫廷 , 让她跟随在左右辅助自己做些事情 。
由此可见 , 在武则天时期 , 女性当官是存在的 , 只是没有如影视作品所说 , 允许女性参加科举考试 , 而且也没有如男性一般可直接在朝廷的各大行政部门任职 , 都只是在武则天身边和内廷 , 所以无法形成一个女官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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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丧葬和守孝的角度改变女性的家庭地位
根据史书记载 , 在武则天之前 , 若当母亲去世之后 , 儿子只需要守孝一年 , 而若父亲去世之后 , 则是守孝三年 , 但是公元674年 , 武则天建议唐高宗把这项规定给改了 , 对去世的父母亲要同等守孝时间 , 当时得到李治的认可 , 毕竟怀胎十月和抚养孩子长大的母亲在家庭是占据非常关键的位置 。
公元685年 , 武则天更是把这一条纳入《垂拱格》 , 从法律上确立这一规定 , 同时还规定父母去世之后的丧制礼仪也要相等 。
而且在武则天时期 , 女性是可以独立葬在一块墓地中 , 不需要按照之前的礼法 , 必须是与丈夫葬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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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是女性死后的礼法平等 , 不能直接提高女性的地位 , 但这是作为王朝最高领导者给的一个信号 , 告诉天下人女性地位应该提高 , 在古代并不是说法律规定就一定奏效 , 但是潜移默化的影响是可以的 , 时间一长男性肯定会让女性家庭地位得到提升 。
其实就是一种软性的提醒方式 , 因为武则天自己当上皇帝 , 已经属于冒天下之大不韪 , 如果还要强行改变女性的地位是不现实的 , 这样做会直接威胁她的皇位 , 所以只能迂回的方式去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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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则天时期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体现
1 , 可以自主决定婚姻
其实唐太宗之前女性地位就已经具有较高的提升 , 然后在武则天时期又再一次提升女性的婚姻自由权益 ,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诸卑幼在外 , 尊长后为订婚 , 而卑幼自娶妻 , 已成者 , 婚如法” , 这是在说若是男性在外面自行结婚娶妻后 , 可以得到父母的认可 , 即打破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观念;
这个是针对男性 , 而武则天就把这句话套用在女性身上 , 女性如果未经家中长辈同意 , 私自结婚照样是被法律认可的婚姻 。 这一点宋代对前朝纪实文学作品《太平广记》中有过很多类似婚姻故事的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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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女性在家庭中的财产权益体现
首先 , 在古代的家庭当中 , 女性的地位肯定是比男性要低 , 而且一家之主明确的是男性 , 但是在唐朝初期 , 就从法律上确立女性在家庭中与男方享有齐平的关系 , 这一点在《唐律疏议》中有明确的记载:“妻之言齐 , 与夫齐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