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历史】武则天时期女性家庭地位变迁的法律考察( 二 )


因此到武则天时期肯定只会加强不会削弱 , 所以女性家庭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 。
【爱历史】武则天时期女性家庭地位变迁的法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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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 嫁妆是女性的私有财产 , 这一点在《唐律疏议》中依然有明确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 , 兄弟均分 , 妻家所得之财 , 不在此限 。 ”
这句话是讲在分割家产时 , 出嫁女的嫁妆不属于被分割部分 。 然后武则天时期更是加强女性财富的保障权益 , 公元659年 , 当时还是唐高宗在位 , 武则天是皇后 , 然后朝廷发布诏令:“天下嫁女受财 , 皆充所嫁女赀妆等用 。 ”
这是告诉天下家庭 , 因自己出嫁女儿所获得的聘礼要充分入到嫁妆当中 , 作为女性的私有财产 。 通过以上两点可知 , 武则天时期对女性家庭地位的保障在不断地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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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离婚也拥有很大的自主权
唐朝时期 , 女性的离婚自主也是得到进一步加强 , 当女子也有权利提出离婚之时 , 这在中国古代社会已经是很大的女权突破 , 而女性提出离婚的理由主要是三种:第一是因为生活贫困不能维持生活;
第二是男子有恶疾不能医治;
第三是夫妻感情不和睦;在这些情况下女子提出离婚请求后 , 官府是要判处同意的 。
在武则天时期 , 女性离婚的自主权利更是在法律上进一步得到保障 , 即“若夫妻不相安谐和离者 , 不坐 。 ”此项是指当夫妻感情不顺 , 无法和睦相处 , 即可和平离婚 , 不会受到朝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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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则天时期女性家庭地位的其他体现
即女性可以接受各种教育 。 第一 , 当时的女性当然还是以德育为先 , 主要内容是让女性学会与夫家之人相处之道 , 不要出现笑话甚至危害自己和家族名声的尴尬事件 , 这个是古代社会必须要学的 , 不过所谓的三从四德 , 在当时做了一些改变 , 即母从子废除 , 应该是儿子孝顺母亲才是正理!
可以学习文学知识 , 根据《全唐书》对唐朝诗歌的记载 , 流传下来的女性作者所写诗歌有几百首;
例如在《全唐诗》的记载 , 讲到在武则天时期的岭南地区 , 出现了一位七岁女神童 , 明明只是孩童却可以吟诗作对 , 且才识过人 , 被武则天所知 , 于是想召入宫中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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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女童知道后 , 即兴便作出:“别路之初起 , 离亭叶正飞 , 所嗟人异雁 , 不作一行归” 。
又例如根据《朝野佥载》的记载 , 武则天时期有一位补阙官员乔知之 , 被一个女子扰的心脏怦怦直跳 , 因为这个女子在能歌善舞之外 , 还具有很高的文学水平 。
第三 , 还能接受艺术教育 , 例如唱歌跳舞、戏剧等当时有的艺术类都可以去学习!通过上述可以发现 , 武则天时期的女性能接受各种教育 , 就是非常明显的家庭地位提升 , 而不是只能默默地相夫教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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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则天为何对女性家庭地位做出改变
其实 , 总体情况来看 , 武则天时期都只是在唐太宗和唐高宗时期的加强 , 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 , 所以武则天对女性家庭地位所做的改变 , 第一个主要因素是武则天自己是女性 , 既然自己当了皇帝 , 总要为天下女性同胞做一些事情 , 其实就是给自己一种心理安慰 , 同时还能体现自己作为君主对女性同胞的关怀;
同时还希望逐步地提高女性的地位 , 从而达到稳固自己地位的目的 , 但是因为封建社会的局限性 , 最终只能在边边角角处进行加强 , 并不能彻底地改变女性家庭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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