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美团骑手案”两审结果截然相反?共享经济下的新型劳动关系难题


美团|“美团骑手案”两审结果截然相反?共享经济下的新型劳动关系难题
文章图片
美团|“美团骑手案”两审结果截然相反?共享经济下的新型劳动关系难题
文章图片
美团|“美团骑手案”两审结果截然相反?共享经济下的新型劳动关系难题

正义面前人人皆得所值
1
美团与美团骑手
近日 , 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的顾金桥律师代理了一起关于美团兼职骑手与公司(非美团平台)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案件 。
经过一审、二审 , 南通中院最终判决由顾律师代理的公司一方胜出 , 兼职骑手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 , 我们将此称之为案例一 。
同时在苏州也存在美团骑手案件 , 但是经过两审终审 , 苏州中院做出了和南通中院截然相反的判决 , 认为美团骑手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我们称之为案例二 。
笔者认为案例一与案例二之间主要存在三点不同:
一、骑手职业属性不同 。 案例一中的骑手是兼职骑手 , 案例二中的骑手是全职专送骑手 。 兼职骑手相比于专职骑手来说 , 拥有更大的自主性 , 工作时间、工作方式更加自由 , 完成固定时间段的工作之后 , 骑手仍然可以在该时间段之外自主上、下线 ,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限制和管理 , 但这种限制和管理并不符合劳动关系意义上的隶属性特征 。
二、裁判精神的不同 。 案例一中法院认为这种新型关系不能单纯考虑传统劳动关系中人格、经济上的隶属性 , 还应从双方是否拥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进行判断;案例二中法院从规范企业合法用工 ,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 。 两种裁判精神各有侧重 , 都具有其合理性 。
美团骑手是依附于现代科技发展而来的新型职业 , 与传统职业相比 , 行业准入门槛更低 , 工作过程更加自由、灵活 , 如果一味的以传统标准评判骑手与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 势必会丧失其灵活工作的特点 , 也不符合互联网背景下新型劳务合作的发展趋势 。
当然 ,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一个永恒不变的原则 , 如何在灵活用工与保护劳动者之间取得平衡 , 还需要进行更多的探索 。
三、各地的经济发展需求不同 。 尽管美团骑手这一职业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 , 但不可否认的是 , 它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工作岗位 , 同时其灵活的工作方式也是一部分人利用工作之外的时间赚取外快的好方式 , 如果对公司过于严苛 , 公司在制定准入规则方面势必会更加谨慎 , 相对的也会减少兼职骑手的工作机会 。
2
三种观点
当然 , 自新型劳动关系出现后 , 它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 , 目前针对员工与管理方之间的关系 , 观点大致有三种:
第一种认为两者之间是客户关系 。 双方相互成就 , 借助彼此获得收益 , 达到一种共赢 。
第二种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 。 以美团骑手为例 , 骑手作为承揽人 , 工作独立、自由 , 工资按单结算 , 工作过程相对灵活 , 不受太多控制 , 劳务关系特征明显 。
第三种认为双方之间本质上还是劳动关系 。 同样以美团骑手为例 , 骑手的工作是完成公司派给他的送餐任务 , 该任务也属于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 , 并且骑手每单的收入是平台与商家确定好的 , 收入方式也可以理解为传统的计件模式 , 公司本身也会对骑手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管理 , 例如配送超时进行罚款之类 。
因此 , 认为双方之间本质上仍为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
三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 , 至于哪种观点更适合目前的形势还需要更多的讨论 。
需要注意的是 , 我们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来处理新型劳动关系 , 否则我们就可能会丧失新型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就业灵活性与低成本特性 , 或者是加剧劳动者的不安 , 给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