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颜齐|出版翻唱已有音乐作品就一定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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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序: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之规定 ,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 出版翻唱已有音乐作品亦不属于侵权 。
【张颜齐|出版翻唱已有音乐作品就一定侵权吗?】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 ”
这是我国立法对录音录像制品所作的法定许可规定 , 所谓“法定许可”指的是法律允许他人可以在支付报酬的情形下 , 无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某种受著作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 具体到录音录像制品中来说 , 比如一部音乐作品 , 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 , 他人再行对其进行录制的 , 未必属于侵权 。
案例:
2008年 , 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了歌手李健演唱的音乐专辑《似水流年》 , 其中收录了《传奇》等歌曲 , 歌曲《传奇》署名“作词左右”、“作曲李健” 。 该专辑盘封上显示有“版权所有翻录必究”字样 。 李健和刘兵(艺名左右)曾于2008年10月28日共同向老孙文化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证明书》 , 将《传奇》等歌曲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词曲著作权、邻接权、录音制品版权独家授权给老孙文化公司 , 授权期限为六年 。 同日 , 李健和刘兵还与老孙文化公司签订了一份有效期为六年的《合作协议》 , 双方约定:李健、刘兵授权老孙文化公司在协议期内代表其行使授权作品的词曲著作权的一切权利 , 二人不再行使该权利;老孙文化公司在协议期内对授权作品进行全球范围内的一切维权 , 二人不再行使该权利 。
2012年 , 老孙文化公司发现中国唱片总公司(下文称“中唱公司”)出版了名为《十二种毛宁》的CD专辑其中包括由毛宁演唱的《传奇》 。 老孙文化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认为中唱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 。
该案经过法院审理查明 , 《十二种毛宁》专辑的制作者已就使用《传奇》等歌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提出录音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收转申请 , 并填写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录音法定许可登记表” , 在登记表上列举的拟使用音乐作品包括《传奇》等12首歌曲 , 并确认上述作品适用著作权法关于录音法定许可的规定 , 后《十二种毛宁》专辑制作者向音著协支付了该专辑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5000张的著作权使用费 。
法院认为 ,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 可以看出 , 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该音乐作品已由他人在先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二、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未作出不得使用的声明;三、使用者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 其中 , 著作权人关于不得使用的声明应当由著作权人在作品发表的同时以使公众知晓的方式明确作出;关于报酬的支付 ,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使用者应当自使用他人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未能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 , 应当将使用费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由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 。 目前 , 音著协行使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情况下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向音乐作品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职责 。
就本案而言 , 首先 , 老孙文化公司主张权利的歌曲《传奇》在涉案专辑《十二种毛宁》制作前已经由刘兵、李建授权他人在先合法录制、出版 。 其次 , 刘兵、李建作为歌曲《传奇》的词曲著作权人并未在该歌曲发表时作出不得使用的声明 , 虽然老孙文化公司提交的《似水流年》专辑上显示有“版权所有翻录必究”字样 , 但从上述内容的文义来看 , 应理解为系禁止他人擅自翻录录音制品的声明 , 而不能视为词曲作者刘兵、李健作出的不得使用歌曲《传奇》词、曲的声明 。 第三 , 涉案专辑《十二种毛宁》的录音制作者虽然未就使用涉案歌曲直接向刘兵、李健支付使用费 , 但在该专辑出版前向负有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职能的音著协交付了使用费 , 符合相关规定 。 综上 , 涉案专辑《十二种毛宁》对歌曲《传奇》的使用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 , 故不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