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和《继承法》的普及 , 大部分人对继承相关问题都很了解 。 比如 , 配偶、子女和父母作为第一顺序 , 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 。
当继承开始之后 , 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 没有第一顺位人时 , 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那么 , 古代人财产继承要遵守什么样的制度呢?
如果继承人没有父母、子嗣、兄弟姐妹、外祖母等 , 他的财产要如何处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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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宋朝的绝户
宋徽宗时期 , 有大臣认为 , “天下的土地都是官田 , 在常平司有出卖法 , 如折纳、抵挡、户绝之类是也 。 在转运司有请佃法 , 天荒、逃田、省庄之类是也 。 ”
宋朝时期众多官田中 , 有一类比较特殊 , 这就是绝户 。 绝户又叫户绝 , 主要指的是户主无继承的子嗣 。
北魏以后 , 户绝逐渐作为法律术语进行使用 。 《魏书·食货志》载孝文帝太和九年“均田令”记载 , “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 , 墟宅、桑榆尽为公田 , 以供授受 。 ”
《唐律疏议》卷十二中这样记载 , “无后者 , 为户绝 。 ”一般来说 , 绝户中所指的无后主要指代的是男孩 。 凡死绝无男 , 亦未立嗣 , 即位户绝 , 纵有女儿也以户绝来看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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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唐《丧葬令》中规定 , “诸身丧户绝者 , 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 , 将营丧事及量营功德之外 , 余财并与女 。 ”
根据唐朝法律规定 , 如果被继承人既没有儿子又没有同宗继承人 , 丧葬费用从遗产中扣除 , 余下部分归被继承人的女儿所有 。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女儿 , 遗产按照顺序远近分给其他没有继承权的兄弟之子等亲属 。 如果被继承人连亲属也没有 , 那么所有遗产全部归官府所有 。
唐朝时期主要施行授田制 , 除了永业田之外 , 如果绝户家里有女儿 , 还可以享受“授田” 。 如果连女儿都没有了 , 那么户主的田产全部归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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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时期的土地分配方式与唐朝不同 , 宋朝的土地是允许买卖的 。 也就是说 , 如果绝户的人家 , 家里还有其他亲属 , 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让亲属继承 。 这样一来 , 绝户的土地就不用全部还公了 。
不过 , 随着法律逐渐完善的过程中 , 仍然有绝户之家的田产被侵占 。 一般来说 , 绝户的财产类型有三种 。 一种是拥有自有资产的民户 , 一种是来自寺庙或者道观没收的财产 , 还有一种则是死亡藩商的遗产 。
宋朝对于绝户财产的定义主要指的是房屋、田产等不动产 , 此外 , 也包括了耕牛等动产 。 不过 , 一般绝户财产较多类型还是以土地和房屋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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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居民居住地主要有乡村与坊郭两种 。 乡村主要住着有土地的乡绅、地主豪绅等 , 也有没有土地的佃户和寄庄户等 。 坊郭上户住着地主、商人、富有的房产主 , 下户则住着小商贩、手工业者、贫苦秀才等 。
什么样的情况会造成农户绝户呢?一般为自然灾害、疫病、贫困和兵乱 。
任宗宝元年 , 忻州发生地震 , 造成了二十五户绝户 。 公元1167年八月十七日 , 温州发生水灾 , 造成一万四千七百九十五户绝户 。
虽然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惨重 , 但是发生的频率并不高 。 两宋与周边国家发生战火 , 各省发生叛乱或盗乱等 , 也会造成绝户的情况 。 此外 , 一些鳏寡孤独之人 , 他们连自己生存都困难 , 何况娶妻生子了 。 一旦他们死去 , 便成为绝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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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
北宋初年绝户财产处理
除了上述列举的造成绝户的原因 , 宋朝相比其他前朝更容易造成绝户现象 。 这是为什么呢?首先 , 宋朝有其独特的家庭类型;三代五口之家 。
也就是说 , 整个家庭是以壮年夫妇作为核心 , 他们要赡养老人 , 还要抚养孩子 。 整体而言 , 家庭是以直系血亲作为联络纽带的 。 与我们现代的小单元家庭结构较为类似 。
宋朝之所以形成特定的家庭类型 , 与其赋税制度有关 。 宋朝赋税是按户缴纳 , 为了逃避繁重税役 , 每个家庭都在想方设法的缩小家庭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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