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服国际|预告登记与备案登记的效力。,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丢失了怎么办( 五 )


二、预告登记证办理的条件和要提供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一条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 ,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
第六十二条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 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 , 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 , 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
第六十三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 ,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
第六十四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 ,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
第六十五条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 ,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 , 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
第六十六条预告登记后相关权利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 , 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转移或注销的 ,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
(四)证明预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材料;
(五)抵押期间转让抵押房产的 , 还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
第六十七条预告登记后 ,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 , 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 ,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
预告登记后 ,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 , 预告登记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的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
申请相应登记的 ,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预告登记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 。
以上就是王海英律师团队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 综上所述 , 我们可以了解到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 , 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 , 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
预告登记——房屋预告登记证由谁保管
房屋预告登记证由谁保管?
房屋预告登记无论是开发商保留或是购房人保管都是一样的!都是需要开发商履行义务 , 都是可以保障购房人权利的!
预告登记后房屋产权归哪个
(一)预告登记后房屋产权归开发商 。 虽然已经进行了房屋预告登记 , 但是因为没有进行最后的过户 , 所以此时房屋的产权仍然属于开发商 , 但是这种产权是不完全的 , 在没有卖房者的同意情况下 , 开发商不具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 。 由于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 , 更加杜绝了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情况下取得该房产的可能 , 如果其他人去过户 , 则房管局会发现该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 , 从而不会再为其他人办理过户 。
(二)预告登记的保护期间有限制 。 《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 , 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因而买房人务必要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正式过户 , 否则法律将不再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