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浙商证券纪委书记替客户操作期货交易,3000万本金亏的只剩45万元( 二 )


当年4月15日 , 浙商期货通知周某茹其申请的商品期货账户已开通 。 就在当天 , 李某路更改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 , 周某茹对此知情并予以认可;5月19日 , 李某路再次更改周某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6月30日 , 李某路在周某茹的要求下 , 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重新更改 。
也就是说 , 5月19日是本案的关键节点之一 。
自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 , 李某路在周某茹的期货账户内频繁操作交易 。 周某茹期货账户在5月19日的期末权益为2215.68万元 , 6月29日的期末权益变为45.04万元 。
因账户出现巨额亏损,周某茹和李某路进行交涉 , 周某茹起草了《关于挽回损失计划》一份 , 李某路在该文稿上进行修改 , 手写了“操作失误”、“愿意承担部分损失”等文字 。
十年前开始操作证券账户
证监局曾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本案庭审中 , 还揭开了一个新的事实 , 李某路和周某茹均认可:李某路自2005年开始为周某茹证券账户进行操作 , 银证转账和银期转账的密码相同 。
也就是说 , 在2015年操作期货账户的十年前 , 李某路就已经开始操作周某茹证券账户 。
在本案的纠纷产生后 , 周某茹曾向法院起诉 , 后又撤诉 。 此外 , 她还曾向浙江证监局反映相关问题 。
根据浙江证监局于2016年2月29日向浙商证券出具的《关于对浙商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 , 浙商证券存在公司原监事长李某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理财引发诉讼纠纷等问题 , 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 经营管理存在风险 。
中国基金报|浙商证券纪委书记替客户操作期货交易,3000万本金亏的只剩45万元
本文插图
原告本人曾登录账户30余次
法院判决李某路承担七成损失
裁判文书显示 , 周某茹自认从2005年起委托李某路操作其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且有赢利 。 开立期货账户后 , 周某茹同意李某路更改交易密码 , 并将银期转账密码设置成与银证转账密码一致 , 其本人在201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期间登录其期货账户达三十余次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 上述事实表明周某茹对李某路操作其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是明知且认可的 , 故周某茹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 。
法院同时认为 , 因李某路未经周某茹同意 , 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 , 客观上阻碍了周某茹即时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 , 且李某路修改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 , 侵害了周某茹的财产权益 , 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周某茹在李某路擅自修改密码后未即时加以制止 , 也存在一定过错 , 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 。
法院查实 , 涉案期货账户在2015年5月19日期初权益为2013.84万元 , 当日入金785万元 , 在2015年6月29日期末权益为45.04万元 , 亏损金额2753.80万元 , 法院酌情确定李某路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 , 即1927.66万元 。 对于相关贷款利息的诉请 , 法院也予以支持 。
【中国基金报|浙商证券纪委书记替客户操作期货交易,3000万本金亏的只剩45万元】法院同时认为 , 周某茹要求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对其财产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李某路时任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 , 并不负责证券或期货业务 , 也无进行证券或期货业务营销的职权 ,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禁止其从事期货交易 , 浙商证券、浙商期货并无权对李某路操作期货账户进行监管;浙江证监局在2016年给周某茹的回复函中 , 明确告知“经核查 , 未发现浙商证券公司在周某茹期货开户环节存在违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