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访谈:香港国安法,深度解读来了( 二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邓中华说:“我们国家刑法第二编第一章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了十几项 , 但是本法仅对四种罪行 , 其目的就是要重点打击当前在香港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 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 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 不是一次性的授权 , 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香港实际情况 , 继续制定相关法律 , 可以继续就危害国家安全有关行为定罪量刑 。 ”
除了法律制度 , 香港国安法还从中央和特别行政区两个层面明确规定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 , 配备执法力量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 , 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 并且明确规定了这些新成立机构的具体职责与活动的准则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指定若干名法官 , 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 特别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 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 , 行使相关权力 。
王振民说:“香港去年‘修例风波’出这么大的事情 , 它不仅是缺立法 , 更缺的是执法和执行 , 这也是对症下药 , 这部法非常强调执行机制的重要原因 。 徒法不足以自行 , 仅仅靠法律 , 法律自己不会执行自己 , 必须要有配套的、完善的执行体制机制 。 法律的生命就在于执行 , 没有执行的法律 , 没有执行机制的法律是苍白无力的法律 。 ”
在案件管辖上 , 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由香港处理绝大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的案子 , 只保留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案子由中央处理 。
邓中华说:“首先 , 中央管辖的案件仅仅是本法规定的四类犯罪案件 , 在香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很多 , 也有很多法律做出规定 , 中央在港机构仅仅对本法规定的四种犯罪行为进行管辖;第二 , 即便在这四种犯罪行为当中 , 中央也不是都管 , 也是管极少的 , 大部分案件都让特区相关机构去管辖 。 ”
焦点访谈:香港国安法,深度解读来了
王振民说:“这样就把大量的管辖权、维护国家安全的案件授权给香港特区 , 它来负责办理 , 这是对特区高度自治的尊重 , 也是对它的信任 。 不是说不信任特区 , 恰恰是信任特区的表现 , 中央可以办 , 但是没有办 , 交给你来办 , 这不是信任是什么?”
由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的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案子 , 香港国安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 只能在三种情形下行使管辖权:(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 ,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
王振民说:“主要是有一些案件特区根本就没有权力管的案子 , 比如涉及到外交 , 特区法院对外交、国防就没有管辖权 , 基本法已经明确规定;另外就是有一些案件 , 国家安全案件都是极其复杂的 , 因素很多 , 特区可能管不了 , 不是说它不想管 , 是管不了 , 越复杂、越困难说明案件可能案情越重大 ,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应该把这个案子接起来 。 ”
依据香港国安法 ,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 , 适用香港国安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 。 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 由驻港国安公署负责立案侦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 ,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 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 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 , 必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港国安公署提出 , 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