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传媒|是集体还是国有?山东姜建德案受质疑( 二 )


姜建德一方不服判决 , 遂于2019年12月25日上诉至聊城中院 , 请求依法撤销(2019)鲁152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 , 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
【法制传媒|是集体还是国有?山东姜建德案受质疑】
法制传媒|是集体还是国有?山东姜建德案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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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指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关键性错误 。 一审法院错误地把光明眼科医院的集体资产部分认定为国有资产 , 进而错误地将该企业认定为国有事业单位 , 并错误地将姜建德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 最终错判了原本无罪的姜建德 。 ”姜建德的妻子李翠英向媒体表示 , “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四点错误 。 ”
李翠英称 , 第一、姜建德所属的光明眼科医院不是国有事业单位 , 只是普通的集体事业单位 , 姜建德是招聘的院长 , 不是国有单位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 。
光明眼科医院的前身是成立于1980年6月的聊城市供销社疗养院 , 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 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强烈冲击 , 到1999年收不抵支 , 穷得连水电费都交不起 , 职工下岗各谋出路 。 虽然多次调整领导班子 , 但丝毫不见起色 。 在这种极其困难的情况下 , 疗养院被推向市场 , 面向社会招聘院长 , 以挽救濒临倒闭的疗养院 。
1999年初 , 姜建德被聘为院长 。 此后经市政府批准疗养院也更了名 。 2月7日 , 聊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为光明眼科医院颁发《事业法人登记证》 , 明确了光明眼科医院的经济类型为“集体” 。
没有财政拨款 , 姜建德接手的光明眼科医院一贫如洗 , 只能通过职工集资购买药品和眼科医疗设备进行运营 。 就这样 , 经过几年的上下努力 , 医院逐渐起死回生 , 并渐渐发展起来了 。
2002年 , 因老城区规划改造 , 光明眼科医院面临搬迁 。 在市政府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 , 通过招、拍、挂 , 医院取得了30亩土地使用权 。 因为没有财政拨款 , 仅仅依靠医院自我积累的资金无法解决 , 于是全体职工再次集资和以个人或亲属名义从银行贷款取得资金 , 建起了眼科新大楼 。 此后医院在采购大型设备、进行装修时 , 又多次进行职工集资 。
2018年7月 , 姜建德等人被以涉嫌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名立案调查了 。 “对此罪名我们不能接受 , 因为光明眼科医院不是国有事业单位 , 只是普通的集体事业企业 。 ”李翠英说 。
追根溯源 , 从举办主体来看 , 光明眼科医院的举办主体是聊城市供销社 。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第2条的规定可知 , 聊城市供销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 故光明眼科医院的举办主体并非国家机关 。 从举办资产来看 , 是供销社用下属集体企业的增长利润办的 , 故光明眼科医院的举办资产源于集体企业 , 并非是国有资产 。 从发展历程来看 , 光明眼科医院一直没有财政及上级部门经费补助 , 自筹资金办院 , 未曾注入国有资产 。 在医院采购大型设备、新建眼科大楼、装修等重大事项上 , 多次依靠职工集资和银行贷款 。 从原址土地使用情况来看 , 该土地使用者为原疗养院 , 并未更名至光明眼科医院名下 。 可见 , 光明眼科医院既不是由哪一级国家机关举办的 , 也不是由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 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普通的集体事业单位 , 不是国有事业单位 。 姜建德是市供销社在1999年招聘的院长 , 并非国有单位委派的院长 ,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
第二、光明眼科医院的现有资产不是国有资产 。 国家财政从始至终就没有向光明眼科医院投资过一分钱 。 现在光明眼科医院的资产都是本院职工集资和增溢的资产 , 与国有资产没有任何关系 。
第三、光明眼科医院替职工垫付税款、购房款 , 没有侵害国家利益 。 光明眼科医院不是国有事业单位 , 它的资产也不是国有资产 , 光明眼科医院替职工垫付税款及购房款 , 就没有侵害国家利益 , 也谈不上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