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妈之争,冒充者该当何罪( 二 )


本案冒充者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 , 并且扰乱了正常的合同市场秩序 , 侵犯的是复杂的犯罪客体 , 同时利用合同方式实施诈骗 。 因此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
三、谁是被害人?
一方是追广告款的 , 另一方是被冒充的老干妈 。
谁是受害人?这份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既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 , 也涉及民事合同纠纷问题 。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刑交叉规定》第一条民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的处理应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 , 待刑事问题有了定性之后再处理民事问题 。 在司法实践中 , “同一事实”的认定 , 应是自然意义上的事实本身 。
本案中与老干妈之间的民事纠纷 , 因他人冒充老干妈而起 , 且冒充的是民事纠纷中的一方主体 , 因此本案应遵循“先刑后民”原则 , 现行处理刑事犯罪问题 , 定性之后再处理民事纠纷 。
公司因为错误认识 , 付出了虚拟财产 , 未收到回报 , 遭受了损失 , 就目前公布的信息看 , 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可能性较大 。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鹅妈之争,冒充者该当何罪】诈骗罪
【鹅妈之争,冒充者该当何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 其对象 , 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 通常认为 , 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