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国离婚率30年翻10倍,30天离婚冷静期能保护婚姻吗( 四 )


为何未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和非婚同居?
《财经》:立法中 , 婚姻法学会曾建议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 , 但最终该建议并未被吸纳 。 对夫妻财产知情权纳入法律视野存在哪些争议或者挑战?
马忆南:婚姻法学会认为 , 知情权是夫妻关系中重要内容 , 知情权事关婚姻或家庭重大利益的信息或决定 , 关系着夫妻任何一方的重大切身利益 。 夫妻的知情权是婚内知情权 , 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享有的知悉、了解涉及本人的、婚姻利益及家庭利益的各种信息的权利 。
关于夫妻知情权 , 婚姻法学会建议条文如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均有权知悉涉及婚姻、家庭利益以及共同财产的重要信息 。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但由于隐私权和知情权的边界难以把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等原因 , 夫妻知情权的立法建议未被立法机关采纳 。 《财经》:近年来 , 非婚同居现象增多 , 不仅存在年轻人非婚同居 , 还存在老年人的“搭伴”养老 。 非婚同居带来的问题已引起法律界重视 , 为什么没有纳入这次立法的调整范围?
马忆南: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当今中国社会非常普遍 , 但目前中国法律层面对其并无作出明确具体地调整 , 导致大量因同居而产生的身份关系、亲子关系和财产纠纷的处理无法可依 。
比如 , 非婚同居中的女性遭受暴力和虐待的问题;非婚同居的一方因为生活困难而无人扶养帮助的问题;女性在非婚同居过程中的家务劳动贡献无法得到法律评价的问题;同居关系不稳定、易出现以性服务为对价的同居协议问题等等 。
现实生活中 ,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像夫妻一样同居生活的现象大量存在 。 但同居关系的情形非常复杂 , 对同居关系的调整需要在条件成熟时通过单行法来实现 。 为鼓励并引导人们缔结婚姻 , 维护婚姻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非婚同居当事人一般不具有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而在财产方面 , 适用按份共有之规定 。 同时 , 法律也应尊重当事人对于个人生活事务的自我决定权 , 允许其通过特别约定对财产关系作出其他安排 。 《财经》:您认为应该如何规制非婚同居关系 , 尤其是实践中的非婚同居关系破裂后的财产争议、弱势一方权益的保护?
马忆南:外国的立法进程可以给我们启示 , 一些国家开始改变其传统的做法 , 对同居关系进行法律上的调整 。 英国、美国、丹麦、挪威、瑞典等国的法律对同居关系的调整已由限制、禁止转向维护和保护 , 从单一的调整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到全面地调整这一社会关系 。
2016年3月1日中国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 , 其实已经将同居关系纳入调整的范围 。 该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 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 ”
非婚同居立法模式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种 , 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扩大“婚姻家庭法”可适用范围 , 或允许同居关系参照适用;第二种 , 颁布单行法;第三种 , 吸收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认同同居关系是婚姻关系的替代或补充形式 , 同样构成家庭关系 , 已经是中国很多民众的共识和实践 , 在系统规范同居关系条件尚不成熟时 , 可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先行规定同居财产关系 , 以解决日益增长的同居财产纠纷 。
建议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自愿共同生活的 , 其财产关系有约定的 , 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 , 适用按份共有的规定 。 同居关系的一方在同居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或者因伤残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 另一方应适当救济 。 在同居关系解除时 , 生活困难一方享有对另一方的一定的经济帮助请求权 。 合理肯定家事劳动价值 , 规范债务承担 。
彩礼返还争议是不可回避的司法问题
《财经》:立法中法定婚龄是不是该降低曾引起争议 , 最终民法典对现行法定婚龄未做修改 。 对此 , 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