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冲|银保监会: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 三 )


十二、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除符合衍生品办法规定外 , 信息系统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债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和估值系统稳定高效 , 且能够满足交易和估值需求;
(二)风险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国债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 , 各项风险管理指标固化在系统中 , 并能够及时预警;
(三)能够与合作的交易结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 , 并建立相应的备份通道 。
十三、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专业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 , 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风险控制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 。 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和清算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 , 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 , 其中包括风险控制人员 。
受托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 专业人员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要求 。 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同时满足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险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同时参与股指期货等其他衍生品交易的 , 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 风险控制、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人数可重复计算 。
上述专业人员均应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 负责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业务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 。
十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应当根据相关规定 , 与交易结算机构确定国债期货业务交易、保证金管理结算、风险控制及数据传输等事项 , 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保险机构与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 , 确定国债期货业务的资金划拨、清算、估值等事项 , 并在托管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保险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 , 与期货交易结算机构、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多方合作协议 。
十五、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所选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5年以上 , 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含)以上 , 且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低于150%;
(二)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为A类;
(三)书面承诺接受银保监会的质询 , 并向银保监会如实提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涉及的各种资料;
(四)其他规定条件 。
十六、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应当向银保监会报送以下文件:
(一)衍生品办法规定的材料 , 其中专业人员证明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与期货交易结算、资产托管等机构签署的协议文件;
(三)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十七、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持仓比例因市场波动等外部原因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 应当在15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 并在季度报告中向银保监会报告 , 列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处理过程 。 保险机构应每半年回溯国债期货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 纳入每半年及年度稽核审计报告 , 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
附二: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 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 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 , 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 , 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