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冲|银保监会: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

银保监会连发三部文件 , 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7月1日 , 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 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 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 , 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 , 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 。
在参与方式上 , 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 , 分别开立期货交易账户 , 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 。 应当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 , 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 , 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
上述文件还规定了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 , 控制杠杆比例明确 。 具体而言 , 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债券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账面价值 , 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值的50% 。 其中 ,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合并轧差计算 。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合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
对于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保险机构所选的期货公司 , 银保监会也提出了相关条件 , 包括:
(一)成立5年以上 , 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含)以上 , 且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低于150%;
(二)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为A类;
(三)书面承诺接受银保监会的质询 , 并向银保监会如实提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涉及的各种资料;
(四)其他规定条件 。
此次配套修改的《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也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 比如 ,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 , 删除期限限制 , 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 。
对于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 , 银保监会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分别设定了参与要求 。
此外 , 此次新出台的办法还规定了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 , 同一资产组合持有的衍生品多头合约价值之和不得高于资产组合净值的100% , 应当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 确定衍生品及其资产组合的风险限额 , 按照一定的评估频率定期复查更新 。
就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来看 , 新发布的办法调整了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 , 同时还明确合同权责约定 , 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 。
与此同时 ,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明确 , 保险机构应每半年回溯股指期货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 纳入每半年及年度稽核审计报告 , 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的发布 , 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 , 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 , 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 同时 ,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修订 , 统一了监管口径 , 完善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 , 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的选择权 , 也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 强化风险意识 , 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
附一: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有效防范风险 , 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以下简称衍生品办法)等规章办法 , 制定以下规定: